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
3、一般:(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的位臵,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相配合来抓。(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3)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以及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4)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40%以上。
4、差:(1)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日常的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不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被评为不称职以上等次。(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发生了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现象。(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在40%(不含40%)以下。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
(一)基本程序: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即个人小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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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等次、填写《市国土房管系统领导干部年度责任考核登记表》,局领导干部由局党组审核评鉴,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支部审核评鉴,报局责任领导小组审批。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1、优秀:(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优秀票达60%以上。
2、称职:(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称职票达60%以上。
3、基本称职:(1)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基本称职票达50%以上。
4、不称职:(1)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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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票达30%以上。
第十二条 对照责任考核等次评定的条件进行投票测评,测评结果报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
(一)由副股级以上干部对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由副股级以下干部对该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主管局领导、纪委及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局党委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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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问题,分清一般、较重与较严重的违纪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土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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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说明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对造成的后果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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