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铁集团发〔2013〕22号附件:监测管理办法

2019-03-03 19:11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管理,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使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规范,结合青岛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所管理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监测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建设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统称为监测单位。

第二章 监测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要求及规定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方监测,施工方监测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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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

第六条 施工方监测单位确定后应通过监理审核,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地铁集团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及以上资质。

(四)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至少3年的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或地下工程监测经验;项目总工程师须具有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具备至少3年的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或地下工程监测经验,现场安全巡视工程师须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相关证书及经验须提供证明。

第八条 监测单位不得挂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九条 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各方监测单位及其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管理。安全质量部下设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监控平台的维护和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报)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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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立本标段的工程监测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本标段的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地铁集团的监督和检查。

(三)对第三方和施工方监测单位上报的监测资料进行对比、核查,并对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当第三方与施工方监测结果不一致时,查找分析原因,并及时要求监测单位复测。。

(四)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按照《土建工程监测预警、报警及消警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

(五)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评估工程风险情况,并在监理周报、月报中反映。

(六)备份施工现场情况和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与施工方监测单位的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测费用,监测费用要能够保证施工合同中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测点数及监测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水平。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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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单位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

(五)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第一责任单位,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并报监理单位检查确认。

(六)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方监测费用的投入,因费用投入不足导致施工方监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审核并检查施工监测单位用于监测的人员、设备、监测材料等,并报监理及业主代表。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协助地铁集团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的监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控制指标进行合理的修正和再确认。

(三)当第三方监测与施工方监测结果不一致时,参与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当现场监测数据严重超标或发生险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参加监测数据分析、监测方案调整和抢险方案的研究。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

(一)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设计方案。

(二)按照第三方监测设计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地铁集团、监理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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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若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罚金。

(四)协助地铁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监测工作的预埋设备和仪器、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单位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建议。

(五)协助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监测设计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对施工方监测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六)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立即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业主代表。

(七)监测成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业主代表及安全监控中心报告,且在2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递交安全监控中心备案,并加密监测、科学分析,给地铁集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服从和配合安全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等资料传递的规定。

(九)采取措施确保过路行人、车辆的安全,对自身的人员、设施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保持环境卫生。

(十)按照地铁集团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及归档工作(包括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方监测单位职责

(一)成立专门的监测管理、作业组织机构,机构内最低设置一名专职的技术负责人,一名巡视工程师及三名测工。

专职监测技术负责人为测绘专业或岩土工程勘察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巡视工程师,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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