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专职的监测测工,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至少一名有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量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测量中级工及以上专业资格),能够熟练操作仪器、处理监测数据,有类似工作经验1年以上。
(二)服从地铁集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设计方案,经监理审核后实施。
(三)做好监测工作,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监测、巡视和综合分析,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地铁集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四)对地铁集团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回复并进行整改。
(五)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立即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通过施工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
(六)服从和配合安全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等资料传递的规定。
第四章 监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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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合同及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规程,结合附件《青岛市轨道交通监测设计指南(暂行)》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编制监测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设计方案经监理审查后,组织专家论证会,通过后,由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同时将设计方案上报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和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方监测设计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审查,然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同时将监测设计方案上报地铁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和监控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测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现场业主代表、安全监控中心、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对周边环境的现况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二十条 监测单位应定期校核基准点及基准网(建网初期1次/月,3个月后1次/季度),建网初期可根据现场情况酌情增加观测次数,确保基准点的稳定、可靠。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必须由专人使用经报批的仪器设备,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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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监测作业的要求,仪器设备应在鉴定有效期内。
第二十二条 按审定的监测设计方案进行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地表、道路沉降点在埋设前,应进行管线探测、挖探。挖探深度不低于测点的埋设深度,由于不进行挖探而引起的各类管线的损失及不良后果,由第三方监测单位或施工方监测单位(含相应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验收记录,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请监理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业主代表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验收记录,对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第二十五条 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完善检查、验收措施,并加强监测点的保护。
(一)监测点埋设完成后,立即检查埋设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埋设人员应及时填写埋设记录,并存档初始测量数据,并由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实地验收,并在埋设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所有预埋监测点的实地位置应做精确记录,露出地坪的应做出醒目标志,并设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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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做好测点保护,测点损坏的,由相应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施工方监测点用红色油漆标记,第三方监测点用蓝色油漆标记,并统一悬挂监测点标识牌,见图一。
图一:监测点标示牌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送内容分为日报、周报、月报、预警报告和总结报告五种形式(日报、周报、月报、预警报告统一简称“监测报告”)。
(二)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必须按照统一的信息反馈格式报送监测报告(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其中,工程监测规范用表格式及监测项目命名规范见附件《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命名规定及规范用表指南》 。
(三)日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日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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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③结合当日监测数据和工程状态,进行工程安全评估,对监测数据异常的区段提出对应处理意见。
(四)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周监测数据汇总;③总结当周监测结果并综合分析,对工程安全趋势进行分析。
(五)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月监测数据汇总;③监测数据的时程变化曲线;④对工程当月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安全趋势进行分析。
(六)预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和工程概况;②对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的监测总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监测目的;② 监测项目,测点布置;③采用的仪器型号、规格及标定资料;④数据采集的分析处理;⑤监测资料的分析处理;⑥监测值全时程随工程施工工况变化曲线及分析;⑦监测结果评述。
第二十八条 监测单位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监测报告自审后,应立即进行信息上报。日报当天处理,电子文件当天15:00之前报送,纸质文件第二天15:00之前报送;周报为每周五下午15:00之前报送;月报为次月2号15:00之前报送。
第二十九条 施工方监测报送
(一)施工方监测上报给施工单位的纸质监测报告为一式4份。
(二)施工方监测应将监测报告电子文件发送给业主代表、监理。
(三)施工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安全风险监控与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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