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向逾期未复函的税务机关发出催办函,并定期通报发函、逾期未复函以及回函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成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将出口货物核查审批、核查结果处理等资料保存归档;负责复函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保存归档。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8月31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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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发: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9日翻印 电子发文电话:0791-6203187 翻印:进出口税处 邹强 - 12 -
发:各分局、所属单位
信丰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电子发文电话:0797-3326518 年9月17日翻印 翻印:税政法规股 邱运著-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