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格=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营业年限权重
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第十八条 征收评估应明确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取得方式。评估方法:
1、划拨方式的营业用房征收评估。按出让方式评估,修正系数参照国土部门出让金收取规定和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价(容积率设定为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测算或估算 ,修正系数不大于0.85。
2、出让方式营业用房的征收评估。根据营业面积大小区分评估修正办法,对独立门面依据市场门面的开间与进深比进行相应的修正。对大型的超市、大卖场等大面积的房地产依据租金并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3、营业用房的楼层系数修正,参照市场行情依据区域确定系数,参考系数选取时,价格高宜采用下限系数。
4、金融、保险等服务类营业用房的评估。因该类营业用房具有公益性服务的性质,比正常营业用房价格低,修正系数为0.9。
5、办公用房的评估。出让方式的办公用房应按实进行市场价评估。划拨土地出让金扣除办法参照营业用房,涉及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特殊情况,需扣除政府收益的数额由相关部门会办确定。
6、工业用房的评估。
(1)对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工业用地评估时应考虑基准地价期日的修正因素;
(2)工业用房的评估可采用房、地分开的评估方法,对房屋重臵价的评估所考虑的利润和税费建议统一标准费率为8%-12%;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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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为划拨性质的,其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按估价基准日同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征地成本计算(同区域未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基准地价的60%计算);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按规范要求评估其市场价格。对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其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按估价基准日建设用地土地征地成本计算(未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基准地价的60%计算);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要点等按规范要求评估其市场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分别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应当根据估价时点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拆迁评估相关技术参数附后。
第五章 征收评估、复核、鉴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征收评估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的印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征收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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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结果的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国土、法律等专家组成,制定议事规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市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原评估机构、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征收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征收估价工作资料存档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估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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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协议;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5、标准样本房屋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6、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对有关该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保存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预评估报告不得代替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其它征收评估情况,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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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市区房屋征收估价相关技术参数
一、市区房屋征收估价的有关修正系数 (一)区域修正系数表
序号 因素项目内容 考察项目 自然景观、风向 空气污染、噪音、水文 建筑或小区布局 绿化率、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与绿化景观 修正参考系数 -2%~2% -1%~1% -1%~1% -1%~1% 1 2 自然环境 规划设计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