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的,则公司按客户所属品牌届时的标准资费计收通信费用。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客户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经客户与公司协商一致,客户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客户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客户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公司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客户承担。
4.客户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司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即:“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应拒绝客户销户,客户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根据码号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户后公司可以对客户原号码进行重新分配。
5.客户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充值账户余额(除馈赠金外)一次性转入同一归属地另一公司有效移动电话号码的账户;客户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充值账户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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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7.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后,有权对通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资费标准、计费周期等进行合理变更(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客户亦可根据通知内容,向公司申请办理取消相关移动通信服务。
8.对于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业务,客户有权随时向公司申请终止业务,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后有权终止提供该业务。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1)客户(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公司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客户提供通信服务; (5)客户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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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司对客户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公司提供协助和配合,公司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在切实做好用户资料保密的前提下,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公司可以合理使用客户的客户资料。
2.客户不得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人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特别提示
1. 公司的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等不同品牌的资费和服务存在差异,客户入网时可自愿选择品牌。
2.客户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3.客户的积分都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到期后,积分将自动清零。请客户及时在有效期内进行积分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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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入网后可委托第三方办理业务(公司不允许代办的业务除外);第三方持有客户身份证件即视为客户的代理人,有权代客户办理业务。
5.对于本协议所述的通知,公司可以通过公告、10086服务热线、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通知客户。公司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广播或电视进行公告后,即视为已通知客户。
6.由于公司客户号码数量有限,客户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客户现在或曾经持有的任一移动电话号码发生欠费的,客户应缴清欠费才得办理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入网手续。
7.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复印、扫描或者拍照客户身份证件。
8.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通过手写板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客户认可上述手写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9. 客户或其代理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客户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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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2)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客户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客户(签名或单位盖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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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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