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克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规范电力建设(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电力建设工程中的主厂房、控制楼、高压开关室、办公楼等重要建筑物。 1.3 本规定是针对当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存在混凝土楼板、墙体和粉刷层裂缝,以及楼地面、门窗、屋面渗漏等方面的质量通病,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而制定。
1.4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现行设计、施工及施工验收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守则》和《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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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管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规定的要求。
2.2 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设计监理单位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3 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重点内容。
2.4 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4.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4.2 施工单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 4 3 监理单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对施工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3.1.3 协调、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 3 施工单位
3.3.1认真编写《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实施。
3.3.2 必须做好原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原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检测必须坚持见证取样制度。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作为《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补充。
3.4 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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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设计
4.1.1 电力建设房屋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4.1.2 房屋工程建筑物长度大于40m时,宜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多层及主要建筑物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 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1.3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ф8。 4.1.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隔墙,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层高超过4m时,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4.1.5 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mm。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6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
4.1.7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4.1.8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保水性强的砂浆砌筑。
4.1.9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 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4.1.10 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办公楼等外墙宜采用保温砂浆、复合保温材料等外墙外保温措施。
4.1.11 屋面刚性层与女儿墙、山墙之间应预留30mm的伸缩缝,伸缩缝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充。
4.1.12 屋面应进行保温或隔热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mK/W。 4.2 施工
4.2.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山砂和混合粉。 4.2.2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 5%-8%。混凝土及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 4.2.3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l5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或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嵌填密实;补砌时,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