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要约收购依据法律的强制性又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所谓自愿要约收购是指基于收购人的自愿而非法律的强制而进行的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进行的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竞价收购等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要约收购是公开收购行为。要约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并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竞价收购则是不公开的。强制要约收购的目的在于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得到相同的收购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2.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是否愿意出售所持股票,由股东自己决定,可以不出售,也可以出售,一旦出售,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收购。协议收购的协议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达成收购协议。
3.要约收购的相对人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即使发出的是部分要约收购,也不得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协议收购的相对人则是部分股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协议收购股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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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30%,不申请豁免,或者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外,不需要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的主要优点是收购成本较低,对股市冲击较小,但是它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交易公正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协议收购具有如下特点:
1.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受让方为收购人。而要约收购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出让方都是不特定的。
2.协议收购具有场外交易的部分属性。与要约收购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进行不同,协议收购的特点是谈判不公开、价格不透明、时间不确定,其交易方式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或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不用采取场内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协议收购具有场外交易的部分属性,一般需采取特殊的监管方式。
3.协议收购交易便捷、成本低。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相比,其交易程序和法律规制相对简单,交易手续费低廉,可以迅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协议收购在效率性上要优于要约收购,但公平性难以保障;而要约收购在公平性上要优于协议收购,但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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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竞价收购,又称公开市场上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劵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连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取得相对控股权的收购方式。我国证劵法并未直接规定这一收购方式,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通过连续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是可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如1993年的宝延事件,以及此后发生的万科控股申华,恒通控股凌光,康恩贝控股浙凤凰等。竞价收购方式容易造成市场价格的波动,证劵法应对这一收购方式的信息披露做出严格规定。
根据是否完全遵守收购人的自愿,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是由收购人依照自己的意愿,选定时间并按自己确定的收购计划依法进行的收购。依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或称控股收购和合并收购。部分收购也称控股收购,是指收购人只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票,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相对控制权的收购。全部收购也称合并收购,是指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票,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全部收购以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票为结束标志,且目标公司一般为收购公司所合并。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1、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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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均应获得平等待遇,即所有股东,不论大小,也不论持股的先后,在收购中,他们在信息的获得、条件的适用、价格的提高以及出售股份的机会等方面均应被一视同仁。
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即“全体持有规则”与“按比例接纳规则”。所谓全体持有规则,是指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人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所谓按比例接纳规则,是指收购人采取部分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其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人必须按比例购买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的股票,而不论目标公司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我国《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这一规定应视为全体持有人规则。《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则是对按比例接纳规则的法律确认。二是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即“最好价格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人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这是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如果收购人在要约期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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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
2、充分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又称透明原则,即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依据的决定。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披露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大额持股信息披露。所谓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也称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要约收购的义务。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股份集中可能引起公司控股的变动情势有足够的警觉,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对所持有股票的真正价值重新加以评估,并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地作出投资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对股价的操纵。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办法》设专章对大股东的权益披露进行规范。二是收购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的披露。收购人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持有或卖出)的主要依据。充分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防止某些人利用公司收购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三是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应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并公告,以供股东参考。目标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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