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9-03-03 20:51

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天津市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天津市学生联合会是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唯一的以高校学生为主体的一级社团。各高校团委经本校党委委托应对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定期总结并向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汇总。

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院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校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和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高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各高校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可委托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和被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物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后组织核准。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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