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

2019-03-03 20:51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高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每年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天津市高校优秀社团”和“天津市高校创优秀社团”。 第四十三条:天津市高校“优秀社团”和“创优秀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十四条:天津市高校“优秀社团”同时获得由团市委、市学联命名的“天津市学校系统团学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负责人获得“天津市学校系统优秀社团负责人”称号。

第四十五条: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每年将对“优秀社团”和“创优秀社团”进行重点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六条:天津市高校优秀社团和创优秀社团的评选细则在《天津市高校优秀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各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依照《天津市高校优秀社团创建手册》自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共同制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受以上机关委托,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条例以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被老婆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优质推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