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采购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招 标 人: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乌市南湖北路799号 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电话:0991-6558035 传真:0991-6558040 联 系 人:段新娣 招标代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电话:010-62108162、0991-2316201 传 真:0991-2316185 联 系 人:李勤华、程建军 华能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采购招标 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工地 贷款和自筹 / 已落实 华能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包括热力系统、燃料供应系统、除灰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所需设备。 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交货 合格,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设备的制造商; (2)投标申请人的注册资金要求:不得低于第一章2.5表中所列的各包号的投标申请人的最低金额要求。 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无负债记录,财务收益状况良好。 业绩:近3年具有相应包号下招标设备的3个(含)以上业绩;申请人须提供类似本项目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详见第三章附表一《A1资格预审强制性资格条件(资质与业绩要求)》 信誉良好:企业近三年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详见第三章附表二《A2资格预审强制性资格条件(以往履约情况)》 不接受 2010年11月5日10时(北京时间) 2010年11月5日14时(北京时间) 2010年11月5日16时(北京时间) 2010年11月5日16时(北京时间) 3
1.1.2 招标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1.1.4 1.1.5 1.2.1 1.2.2 1.2.3 1.3.1 1.3.2 1.3.3 项目名称 到货地点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招标范围 计划供货时间 质量要求 1.4.1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2 2.2.1 2.2.2 2.2.3 2.3.1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华能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采购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条款号 条款名称 件的截止时间 编列内容 2.3.2 3.1.1 3.2.4 3.2.5 3.2.7 3.3.1 3.3.2 3.3.3 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时间 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签字或盖章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份数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2010年11月5日17时(北京时间) / 3年 3年 3年 审核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盖章的地方 3份 必须左侧胶装成册,装袋密封。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华能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采购招标第 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2010年11月5日19时0分前不得开启。 2010年11月5日19时0分(北京时间)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B座810室 否 5 有限数量制(7个) 2010年11月8日 2010年11月8日 / 4.1.2 封套上写明 4.2.1 4.2.2 4.2.3 5.1.2 5.2 6.1 6.3 申请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审查委员会人数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 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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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项目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到货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供货时间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供货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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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 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 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无)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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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3年财务状况表(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6)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拟派出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9)申请人提供其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及售后服务机构的证明; (10)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1)其他材料: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1.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分包号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以及产品检测或检验报告或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及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3.2.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2.6“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2.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左册胶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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