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采购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4.1.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5.1.2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己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5.2.1初步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办法中的初步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核初步审查。
5.2.2详细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办法中的详细审查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
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申请人对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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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6.2 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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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1 2 条款名称 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 审查因素 申请人名称 初步申请函签字盖章 审查申请文件格式 标准 联合体申请人 营业执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详细审查标准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其他要求 投标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评分因素 企业技术实力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评分所报类似项目业绩的现场标考察情况 准 信誉 认证体系 人员资历 合计 与营业执照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必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本项目不适用)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申请人须知第1.4.3款规定 分值 15分 15分 20分 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技术成熟性、市场占有率等。 近3年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营业额等; 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和数量、质量等; 申请人所报类似业绩的质量、回访及保修,是否按期完工,过程中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等;所报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等; 近3年合同履约情况及获奖情况等; 是否通过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申请人专业管理人员数量能否满足要求,项目负责人的资历和管理经验等; 编列内容 7 审查标准 2.1 2.2 2.3 10分 15分 5分 20分 100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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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请人得分为全部评委中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小数点四舍五入。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对表中所评分因素和分值比例作适当的调整。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按分包号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各分包号下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 l )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 2 )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 3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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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评分
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4.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 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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