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2)

2019-03-03 22:10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专项补助,对典型示范工程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再以奖代补实施奖励。 第八条 补助标准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的太阳能系统,按太阳能集热面积补贴人民币350元~500元/平方米;

2、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补贴人民币350元~500元/千瓦; 3、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空调和生活热水的高温热泵机组,按机组额定制热量补贴人民币400元~550元/千瓦。 (二)奖励标准:

经认定的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典型示范工程,根据其示范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福州市可在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按《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拨付

(一)示范工程项目经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认项目已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且设备到场后,由市财政局按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先期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市建筑节能办根据《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市财政局根据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报告,拨付剩余50%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

(一)市建筑节能办负责对示范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示范工程的方案审查和补助资金的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二)项目单位应根据示范工程项目进度,按照《验收管理办法》分阶段向市建筑节能办上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的;

(五)未达到《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评审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闽侯县大学城区域)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程序为:项目申报、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项目审批和专项补助资金拨付。

第四条 申报示范工程项目的技术领域范围: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居住建筑由太阳能为主、其它能源为辅供应热水。太阳能热水器的集热器效率不低于50%;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淡水源、海水源热泵、地下水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系统COP不低于3.3;

(三)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相结合供热制冷;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本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均可进行申报;

(二)新建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0.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项目设计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示范项目应符合建设基本程序,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

(四)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其生产(代理、使用)的材料和产品须经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五)申报项目单位应具有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第六条 福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一)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 (二)根据现场核实情况,结合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审查不合格:

1、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未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

2、提供资料与现场核实实际情况不符; 3、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申报手续不完备,申报书及实施方案编写不符合规定;

5、不符合《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建设局关于申报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科〔2009〕104号)有关规定; 6、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成:

(一)市建筑节能办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评审组应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每个专家评审组一般不少于7人,并推荐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二)评审专家应具有对国家和项目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专家应遵照《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的要求,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第八条 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初审材料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分,详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评分细则》,并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荐意见表》,同时出具推荐意见(排序)汇总表,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一)技术先进,是指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先进性;

(二)适用可行,包括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运行维护、施工工艺、产品设备、风险; (三)经济合理,包括增量成本,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增量成本/节能效益); (四)示范推广,包括项目的区域代表性、建筑类型代表性、其他资源节约措施、后评估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建筑节能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并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fzjs.fuzhou.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期间如有违规异议,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依照《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具示范工程项目资金补助意见书,报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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