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在评审工作中
的职责和纪律
一、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 二、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并应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荐意见表》。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向市建筑节能办申明并回避。
四、评审专家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申报项目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报的项目获得立项提供便利。
五、评审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评审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六、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认定项目和清单、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意见、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资料。
七、评审专家不得跨组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有关讨论。 八、未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评审专家不得调换评审组。
九、评审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十、评审工作期间,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会议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实行请假制度,但请假时间超过4小时,即取消本次评审资格,请假需经专家组长批准,专家组长的请假须经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