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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2.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财务情况说明书(2008、2005、2003多选)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2006多选)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 (3)提供期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2006、2003、2001判断)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2010、2008、单选;2007单选;2005单选;200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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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多选;2003多选;2002、2001单选,重点是签章和责任主体)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重点)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一)《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2010、2007、2006、2004多选;2005、2003、2002单选) 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1.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2008、2006综合;2005多选)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10、07单选;04、03判断)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06、07判断)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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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08、07、06综合;05多选;03综合;02单选;01综合、判断)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2010、2005、2004、2002判断,2001单选)。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 (五)财产清查的规定(2007多选、判断)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08、05、04、02多选;03判断) 分清监督主体和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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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一)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08判断;04单选、判断;02判断;01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0、08、07多选) 《会计法》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防止舞弊】(06、05、04、03、02判断)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防止吃回扣,暗箱操作】【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查什么,什么时间查,怎么查】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008、2001判断) 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04、03、02单选)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07多选) 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07简答;06、05、04多选;10、02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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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2006判断;2001单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四)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1.注册会计师 2.会计师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职责和作用不同 2.独立性不同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4.审计标准不同 5.审计的时间不同 职责和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 内部审计 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目标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标准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比较灵活 独立性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范 审计的时间 定期审计,每年一次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