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5)

2019-03-04 12:20

第五十二条 单机试车前,工程安装及扫尾工作应基本结束。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试车的要求,认真清理未完工程和工程尾项,自检工程质量,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并负责整改消除缺陷。

建设(生产)单位应抓试车、促扫尾,协调、衔接好扫尾与试车的进度,组织生产人员及早进入现场,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十三条 单机试车前,试车方案已经制订并获得批准;试车组织已经建立,试车操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能正确操作;试车所需燃料、动力、仪表空气、冷却水、脱盐水等确有保证;测试仪表、工具、记录表格齐备,保修人员就位。

第五十四条 大机组等关键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施工、生产、设计、制造等单位联合确认。试车操作应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引进设备的试车方案,按合同执行。

除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外的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建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建设(生产)单位配合,设计、供应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五条 单机试车必须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动控制装置;指挥和操作必须按照机械设备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严禁多头领导、违章指挥和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化工装置实际需要,制订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各环节的操作法和要求(详见附件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七条 系统清洗、吹扫、煮炉由建设(生产)单位编制方案,施工、建设(生产)单位实施。系统清洗、吹扫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系统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入机泵、换热器、冷箱、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的孔板、流量计、调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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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的阀门要拆掉阀芯或全开。氧气管道、高压锅炉(高压蒸汽管道)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管道、设备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吹扫、清洗结束后,应交生产单位进行充氮或其它介质保护。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必须用氮气时,应制定防止氮气窒息措施;如用蒸汽、燃料气,也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生产)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施工。

第五十九条 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仪表空气、工艺空气、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供应。 第六十条 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建设(生产)、施工、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检验等单位的人员确认、签字。引进装置或设备按合同执行。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六十一条 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毕。 2、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3、管道耐压试验完毕,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毕,保温基本完成,工业炉煮炉完成。

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负压试验、气密试验等完毕,清扫完成,安全附件(安全阀、防爆门等)已调试合格。

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

6、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毕,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7、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8、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毕。 9、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毕,其它与联动试车无关的未完施工尾项责任及完成时间已明确。 第六十二条 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

1、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2、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审核验证与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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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4、工程尾项清理实施方案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5、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第六十三条 工程中间交接应先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总承包、生产、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单位参加的中间交接会议,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证明书及附件上签字。引进装置或设备的工程中间交接按合同执行。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六十四条 联动试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始:

1、试车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等单机试车全部合格,单项工程或装置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完毕。

2、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网络已建立,岗位责任制已制订、落实并执行。 3、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已经确定,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按规范标志标识完毕。 5、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

6、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经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在现场以适当形式公布。

7、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 8、生产记录报表齐全并已印发到岗位。 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已交付使用。 10、在线分析仪器、仪表经调校具备使用条件。 11、通讯系统已畅通。

12、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已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13、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职业卫生监测点已确定,按照规范、标准应设置的标识牌和警示标志已到位。

14、保运队伍已组建并到位。

15、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已经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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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联动试车方案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施工、设计单位参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指挥。 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4、试车程序、进度网络图。

5、主要工艺指标、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6、开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

7、已落实的安全措施和演练过的事故应急预案。 8、试车物料数量与质量要求。 9、试车保运体系。

第六十六条 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显示仪表和报警装置皆应参加联动试车,自控和联锁装置可在试车过程中逐步投用,在联锁装置投用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试车中应检查并确认各自动控制阀的阀位与控制室的显示相一致。

第六十七条 联动试车应做到:在规定期限内试车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的人员分层次、分类别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操作技术;通过联动试车,及时发现和消除化工装置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完善化工投料试车的条件。

联动试车结束后,建设(生产)单位可按合同规定与施工单位或总承包等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六十八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组织进行严格细致的试车条件检查。试车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严格做到“四不开车”,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第六十九条 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不具备条件,化工投料试车不得进行。详见附件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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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与,引进装置按合同执行。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 2、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 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4、试车程序、进度及控制点。 5、试车负荷与原料、燃料平衡。 6、试车的水、电、汽、气等平衡。 7、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8、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应急措施。 9、环保措施。

10、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1、试车保运体系。 12、试车难点及对策。

13、试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4、试车成本预算。

第七十一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试车必须统一指挥,严禁多头领导、越级指挥。

2、严格控制试车现场人员数量,参加试车人员必须在明显部位佩戴试车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区域。

3、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试车期间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制度。 4、试车首要目的是安全运行、打通生产流程、产出合格产品,不强求达到最佳工艺条件和产量。

5、化工投料试车阶段不同介质的各种联通管道必须拆除或加盲板隔离。 6、试车必须循序渐进,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试车。

7、仪表、电气、机械人员必须和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修理机械、调整仪表、电气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程,事先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8、试车期间,分析工作除按照设计文件和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外,还应按试车需要及时增加分析项目和频次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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