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复习题答案

2019-03-04 12:22

中国法制史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墨刑 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黥qíng刑) 2.刖刑 yue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剕刑)

3.圜土 古代正式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4.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5.非眚 shěng即是故意,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6.惟终 是指惯犯,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7.质剂 西周时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关系,据史料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 8.七出 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有合法休妻的正当理由。

9.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是为维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秩序而定,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0.五听 是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11.铸刑鼎 春秋时期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典。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3.法经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在中国传统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4.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15.为吏之道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是一篇私人杂记。 16.髡刑 kūn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是一种耻辱刑。 17.九章律 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称之为《九章律》。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

18.左官律 汉代专门法律。汉武帝规定在诸侯国任职为左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且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19.汉代读鞫 ju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20.上请 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21.春秋决狱 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依据汉律审案。

22.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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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24.名例律 名例律的产生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即“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它具体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名以及刑罚适用的共同原则。唐名例律内容主要为“五刑”、“八议”、“请”、“减”、“赎”、“官当”、“官免”等。

25.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26.官当 官当是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27.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为原则。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为巩固隋朝统治,,隋文帝杨坚下令修订刑律,史称开皇律。 28.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29.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编撰。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30.五刑 五刑最早确立于〈开皇律〉中。包括笞、杖、徒、流、死。笞刑分五等,从十至五十,每等加十。杖刑分五等,从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分三等,从二千里到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死刑分二等,绞、斩。

31.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2.唐律公罪 公罪,指因公犯罪,是指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差错造成的犯罪。

33.唐律私罪 私罪,指与公务无关的私人犯罪,以及对法律制度和政令欺诈不实,接受请托徇私枉法等等。所以私罪有两种:一是和公事无关系的违法犯罪,如强奸、盗窃等等;一是利用职权,贪赃侄法或诈取私利等等,虽与公事有关,也以私罪论处。

34.唐律类推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35.化外人 化外人指的是中国人以外的人,即外国人。 36.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37.编敕chi 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38.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39.折杖法 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40.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即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 41.审刑院 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间建立了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42.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是当时元朝地方政府所编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时期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共六十卷,十类。

43.大明律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于吴元年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刘承基等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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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明大诰 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45.充军 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作为死刑代用刑。

46.奸党罪 朱元璋为了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首创“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明确的危害结果。奸党罪的表现有: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

47.厂卫 明朝内廷的侦察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厂卫,是明代特务统治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

48.廷杖 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惩罚。

49.都察院 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检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 50.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1.刑部 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是清代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

52.大清律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成文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乾隆皇帝时完成《大清律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工律、刑律七篇。

53.秋审 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在每年秋季举行。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54.朝审 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55.钦定宪法大纲 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下,于1908年8月27日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它是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这种结构形式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其本身就是反民主的。

56.十九信条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相继宣告独立。清政府为了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采取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限制君权,扩大了总理和国会的权力。但《十九信条》的基本精神与《钦定宪法大纲》完全一致。仍然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作为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只字未提人民民主权利。

57.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的,1910年颁布,共30门,389条。

《大清现行刑律》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律目,把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废除了凌迟、枭首、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 58.大理院 在清末,由大理寺改称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 59.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最早开始于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

凡在中国享有临时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裁判,是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非法特权。

6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于1912年3月11日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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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述题

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

即墨、劓yi、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字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 (1)《吕刑》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 (2)通篇反复强调“适中”。力求刑罚不轻不重 (3)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着重强调的一个主题

(4)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

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4.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皆未曾公诸于世,只藏于官府,其目的就是便于统治者利用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

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律,“铸刑书于鼎”。公元前530年,邓析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成为“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5.简述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A、汉文帝废除肉刑

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kun钳qian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B、 汉景帝进一步改革笞刑

景帝时期,进行过两次笞刑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第一次将笞500改为笞300,笞300改为笞200。第二次将笞300改为笞200,笞200改为笞100。 第二,制定《箠令》。《箠令》规定箠即笞杖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该法令进一步规范了笞刑。 C、 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6.简述秦律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 “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残伤子女机女奴妾不是公室告。子女控告父母以及奴妾控告主人的案件,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如若再告,告者有罪。) 7.简述“约法三章”的主要内容。

汉高祖订立“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即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罪。 8.简述汉律六十篇的主要内容。

A、《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部分。

B、《傍章律》:高祖刘邦时期叔孙通制定,计18篇,是礼仪法度与等级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 C、《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计27篇,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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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计6篇,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规定。 上述四部法律合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9.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1)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当时有一些律学家对律文作了逐章逐句地解释,对符合朝廷要求的解释被采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10.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要内容。

“首匿”是首谋隐匿罪行的意思。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隐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11.简述两汉的中央司法机关。

①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② 司法机关

廷尉:是中央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属九卿之一。其职责为,一是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交办的案件;二是负责审办各地移送上报的案件,或审核平决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

御史大夫:汉代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其职责为:负责察举不法官吏、举劾公卿违法等项工作。

司隶校尉:具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的双重职责。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滞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等事,司隶校尉都有权加以监督。 12.简述“名例律”的演变过程。

隋唐律的《名例律》在隋唐律中具有总则性质,其由法经《具律》发展演变而来。具体而言,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经历了以下发展演变过程:

(1)在法经中,共有六篇。《盗》、《贼》、《网》、《捕》、《杂》、《具》。法经《具律》置于篇尾,其内容是对前五篇进行加减。法经《具律》这种顺序为秦律、汉律所沿用。 (2)汉《九章律》中《具律》仍放在第六篇,由于其类似现代刑法总则,放在中间很不恰当,故魏《新律》将其改称《刑名》置于律首。这一改动为以后的晋律、北齐律所肯定。 (3)晋律在肯定魏律《刑名》的前提下,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也置于律首。 (4)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并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冠于篇首。 (5)自北齐律规定以《名例律》为首的原则以后,隋唐相继沿袭未改。但对《名例律》的总则性质作出确切说明的,却是《唐律疏议》。《疏议》解释说:“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可见,将,《名例律》置于律文的篇首,是因为它具体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名以及刑法适用的共同原则。唐朝《名例律》的总则其内容主要为“五刑”、“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可见,名例律这些原则是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也反映了法律文化进步。由于这些原则适合中国古代的国情,因而为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13.简述“死刑奏报”制度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为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魏太武帝也有类似规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14.简述“十恶”、“八议”与“官当”制度。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即使贵族官员犯“十恶”之罪,也不能享受“八议”等减免刑罚的特权。其具体含议是:

(1)谋反,就是企图推翻唐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犯此罚者不分首从皆斩。

(2)谋大逆,就是毁坏皇权的象征,如先祖的家庙,皇宫等。 (3)谋叛,就是图谋叛国投敌,首从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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