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与隐私权研究性学习结题报告(2)

2019-03-04 12:23

1.树立正确的未成年的隐私权保护思想。

在教育和司法实践中,我国长期存在着轻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思想,对于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笔者认为既要反对忽视中学生隐私权的观点,又要反对任意扩大中学生隐私权的观点。中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真是因为它的特殊性.我们应该重视中学生的隐私权,并对其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

2.涉及中学生隐私权内容的教育权应限于维护公共利益为限

在学校宣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是,是否公开学生的个人隐私是现实工作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人主张学生的处分决定不应该公布有关学生隐私的内容,我们认为应具体分析学生的行为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影响。如果这种隐私内容不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那么就不得公布;反正,则可以公布。

3.注意区分对中学生隐私权侵犯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应负民事或刑事责任,但我们认为,对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引起的对中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应该区别对待。比如在责任承担方面,普通隐私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责任。但是,教育者的侵权行为往往为了教育学生或管理学生而引起的,所以其侵权的动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所以我们认为教育者侵权责任应限于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两个层面。

对于侵害学生隐私后果严重的,比如学生自杀的,是否也不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学生的自杀这种结果的背后隐藏的原因不仅仅是教育者的过失,而且有学生心理素质的脆弱因素。同时,假设我们从法律要求教育者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将会鼓励了青少年心理素质的脆弱,忽视了学生自身心理因素原因导致的责任,也不利于整个民族心理承受能力的提高。既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又对教育者是极不公平的。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隐私权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现有的少量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期待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特别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尽快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规范。 十二、六次活动的活动目的及评价 一

确立组员及课题- 通过小组讨论,了解哪个课题更容易反映当下学生的问题。促进了我们对生活的留心。 二

通过搜索查找资料,更深入了解课题的相关知识-查找资料虽然很费时间,但却丰富了我们视野,增进我们对课题的了解。 三

1.整理调查问卷2.到高中三个年级中采访调查-了解不同年级对隐私权的不同了解和看法,视野得到了拓宽。还增进了团队集体感。 四

了解学生对他人隐私的尊重程度-采访中,许多同学表示虽然偶尔会不小心窥探到他人隐私,但都会当做没看见,或者向当事者道歉。可以看出我们同学对他人隐私的尊重程度都比较好。采访还算很顺利。 五

分析问卷,了解同学们对隐私保护权益的看法 -在分析问卷中知道了高中生对隐私保护权益的想法,研究分析出大多数同学对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和权益不是很了解,也觉得作用在平时表现不大。总的来说本次活动进行很成功,小组成员很团结。 六

总结撰写结题报告- 这次的调查研究时间比较紧张,而所需资料与涉及的方面又有很多,所以未免完成的有些仓促,有少数一些问题,总觉得调查分析的深度还不够。但是,我们还是很认真的抓紧一分一秒的课外时间去查询,讨论。因为课题所涉及的问题相对较隐晦,所以无论是查阅还是询问上,都花费了大家很多的精力与时间,整个过程十分辛苦。至此,我们组能够将此挑战进行到底,还是让我很高兴。 附录1-调查问卷

权问卷调查

对以下问题请认真填写: 1.您了解隐私权吗?() A了解 B一知半解 C完全不懂 2.您认为隐私权重要吗?() A很重要 B一般般 C无所谓

3.您认为您自身的隐私权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吗?() A有 B一点点 C基本没有

4.对于那些窥探别人的人,您怎么看?()

A不喜欢,不尊重别人 B没什么奇怪 C理解,大家都有八卦之心 5.您会不经意间窥探别人的隐私吗?() A会,经常 B可能会有一点 C完全不会

6.不小心窥探到别人的隐私后,您会说出来吗?() A会,大肆八卦 B无聊调侃,不会指明 C不会 7.你会尊重自己的隐私吗?()

高中生与隐私 A会 B有时候会 C不会

8.如果有人侵犯了您的隐私,您会运用正当的手段保护自己的隐私吗,知道怎么样做吗?() A知道,会去做 B知道,但不会做 C不知道,也不会做 9.你从哪里获得关于保护隐私权的知识资料?() A书本 B网络 C知识讲座

10.你怎么看待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和权益?()

A有用,能避免我们内在不受外界侵犯 B一般般 C完全用不上 问答题(简答题)

1您认为隐私权指哪些方面?(包括什么)

2不小心窥探到别人的隐私,您怎么做?您认为隐私的泄露出现在哪些环节上? 3为什么要保护隐私?保护隐私的具体措施? 4你认为校园或社会有什么危害您隐私权的行为?

本调查问卷旨在调查高中生对隐私权的了解,保护,以及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对隐私保护权益的看法。谢谢参与! 附录2-相关法律 1、 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 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保护。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

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4、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防因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 5、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111条和112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院。”“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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