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123(2)

2019-03-04 12:33

2、二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3、三级暴露: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且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二)职业暴露报告程序

1、一级暴露(存在任何一种小的损伤)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本科室主管领导。

2、二级及以上暴露(存在严重损伤)在紧急处理的同时要向本科室领导及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科室领导要立即派有关专家到现场对处理进行具体指导,并立即向院感科、防保科(或省、市疾控中心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报告,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24小时以内)开始预防用药。

3、医院感染管理科对艾滋病病毒等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4、相关科室将本院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暴露的人员是否实施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进行登记,将本院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暴露事故及处理情况分别汇总。

(三)处置原则及方法 1、紧急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从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冲洗后用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4)及时做相应抗体监测,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预防治疗。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制度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撒施: (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

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已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三)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五)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六)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八)各科室应当及时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上报,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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