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2019-03-04 12:49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再保险的种类和作用,掌握分出业务核算、分入业务核算的方法以及分保帐单的编制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分出业务核算以及分入业务核算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 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原保险人: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原保险人,或称分出人。

3.再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4.转分保: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称为转分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简化投保手续,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三、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三)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再保险的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1.成数分保: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

1

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分保: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溢额再保险是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 例:分出公司自留额是40万元,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赔款120万元,以只签订五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为例,则:

留额 40

分出公司自留保费=自保险金额 ×保险费=200×10=2(万元) 留额 40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自保险金额 ×保险赔款=200×120=24(万元) 保额 160 分入公司分入保费=分保险金额 ×保险费=200×10=8(万元) 保额 160 分入公司应付赔款=分保险金额×保险赔款=200×120=96(万元)

(二)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这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分保,后者叫事故超赔分保。

2.超额赔付率分保: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五、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也称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也称为强制再保险合同。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它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再保险核算的内容及特点 (一) 再保险核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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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出人核算内容包括:向分入人支付的分出保费和从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 2.分入人核算内容包括:获得分保费收入、支付分保赔款及费用、提存准备金。 (二) 再保险核算的特点

1.会计主体不同,核算方式不同。 2.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

3.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收支核算具有特殊性。

5.分保账单是分出人、分入人核算再保险业务的主要凭证。 6.专业再保险公司每个会计年度都核算利润。 七、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再保险业务特点,合理组织分保核算。 (二)正确编制分保账单,定期清算往来账款。 (三)按业务年度核算,实行三年结算损益。 (四)涉外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

第二节 分保账单

一、分保账单的概念和种类 (一)分保账单的概念

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公司对于分保业务活动的各项财务指标按一定格式填制的凭证。 (二)分保账单的种类

1.分保账单按编制期分类,可分为季度账单、半年账单和全年账单。 2.分保账单按格式分类,可分为标准格式账单和非标准格式账单。

3.分保账单按再保险业务的类型分类,可分为比例合同分保账单与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

(三)分保账单的格式:

尽管在不同的保险市场上具有不同的形式,但其宗旨类同,主要内容大同小异,经常项目基本一致,只是临时性项目有所差异。下表以经常应用的项目及实际账单格式为例,说明分保账单的一般格式。

分保账单

公司名称: 险别: 接受人名称: 合同名称:

3

账单期: 货币单位: 业务年度:

借 方 项 目 分保手续费 原手续费 转分保手续费 分保赔款 保费准备金扣存 赔款准备金扣存 税款及杂项 原纯益手续费 未到期责任保费转出 未决赔款转出 分保费退回 纯益手续费 经纪人手续费 应付你方余额 你方成分% 备 注

二、分保账单的编制 (一)分保账单的基本内容

1.分保费:分保费是指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计算的应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2.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是指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收取的报酬,即分保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中应由分保接受人承担的份额。

注意: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存在以下数量标准:(1)为保障分保分出人的利益,最高手续费率为40%,最低手续费率为25%;(2)手续费的调整方式,通常是赔付率每增加1%,手续费率则降低0.5%;(3)暂定手续费率一般为30%。

未决赔款: 金 额 项 目 分保费 未到期责任保费转入 利息(%) 保费准备金返还 赔款准备金返还 赔款追回款 退回分保手续费 退回转分保手续费 返还现金赔款 准备金利息 应收你方余额 贷 方 金 额 4

3.转分保手续费:是对转分保合同而言的,是指在转分保合同项下原始手续费的基础上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支付转分保业务的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转分保手续费在2.5%~7.5%之间,按业务质量、险种及原始费用的高低而定。

4.分保赔款:有已决和未决两种。已决分保赔款在账单中记入借方;未决分保赔款一般不记入借贷方,而只是在分保账单的备注中说明,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分保接受人。

5.保费准备金:是根据分保合同按分保费的一定比例,由分保分出公司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并在下一账单期退还的保险费准备金。

6.赔款准备金:是按分保合同的规定,在业务年度终了时,为了正确结算当期损益,对于尚未支付赔款的已报告赔案,分保分出人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7.准备金利息:是指按分保合同规定的办法和商定利率,对扣存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计算的利息,在交换分保业务中,可经双方商定互免计算准备金的利息。

8.责任转移保费和赔款:责任转移包括未了责任转移和未决赔款转移,它源于直接业务和分保合同起期不一致的问题。

9.经纪人手续费:经纪人手续费是指分保业务通过经纪公司安排时,经纪公司收取的佣金。

10.纯益手续费:又称盈余手续费,是指分保接受人同意在其取得利润的基础上付给分保分出人一定比例的报酬。纯益手续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纯益手续费=(收入项目合计-支出项目合计)×纯益手续费率

11.税款及杂项:税款及杂项主要是指分保分出人按保费实际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以及根据分保合同的规定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处理赔案的有关费用等。

12.余额:余额即分保账单中收支轧抵后表现在借方或贷方的差额。因为分保账单的借贷方要平衡,

注意:在理解分保账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手续费可分为分保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两种; (2)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与比例合同分保账单相比,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没有准备金扣存和返还、未了责任转移等项目,比例合同分保账单没有加费和退费等项目。

(二)分保账单的编制方法: 有以下两种

1.对分保账单的每一个项目,都按分保接受人所接受的比例直接列出具体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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