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设备重量时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
计算规则
第1.11.1条 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1.2条 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额项目。
第1.11.3条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其他相关定额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1.11.4条 冲天炉的加料机构,按各类型式综合考虑,已包括在冲天炉安装内,冲天炉出渣轨道安装套用“地平面上安装轨道”的相应定额子目。
第十二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以煤或焦炭作燃料的冷热煤气发生炉及其各种附属设备、容器、构件的安装;气密试验;分节容器外壳组对焊接。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煤气发生炉本体及其底部风箱、落灰箱安装,灰盘、炉箅及传动机构安装,水套、炉壳及支柱、框架、支耳安装,炉盖加料筒及传动装置安装,上部加煤机安装,本体其他附件及本体管道安装。
2.无支柱悬吊式(如W-G型)煤气发生炉的料仓、料管安装。
3.炉膛内径1m及1.5m的煤气发生炉包括随设备带有的给煤提升装置及轨道平台安装。 4.电器滤清器安装包括沉电极、电晕极检查、下料、安装、顶部绝缘子箱外壳安装。 5.竖管及人孔清理、安装,顶部装喷嘴和本体管道安装。
6.洗涤塔外壳组装及内部零件、附件以及必须在现场装配的部件安装。 7.除尘器安装包括下部水封安装。
8.盘阀、钟罩阀安装包括操纵装置安装及穿钢丝绳。 9.水压试验、密封试验及非密闭容器的灌水试验。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煤气发生炉炉顶平台安装。
2.煤气发生炉支柱、支耳、框架因接触不良而需要的加热和修整工作。 3.洗涤塔木格层制作及散片组成整块、刷防腐漆。 4.附属设备内部及底部砌筑、填充砂浆及填瓷环。 5.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等的平台、梯子、栏杆安装。 6、安全阀防爆薄膜试验。 7.煤气排送风、鼓风机、泵安装。
四、除洗涤塔外,其他各种附属设备外壳均按整体安装考虑,如为解体安装需要在现场焊接时,除执行相应整体安装定额外,尚需执行“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的相应定额。且该定额是按外圈焊接考虑。如外圈和内圈均需焊时,则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95。
五、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时如所焊设备外径大于3m,则以3m外径及组成节数(3/2、3/3)的定额为基础,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设备外径φ(m以内)/组成节数 调整系数 4/2 1.34 4/3 1.34 5/2 1.67 5/3 1.67 6/2 2.00 6/3 2.00 六、如实际安装的煤气发生炉,其炉膛内径和定额内径相似,其重量超过10%时,先按公式求其重量差系数。然后,按下表乘以相应系数调整定额消耗量。
设备重量差系数=设备实际重量/定额设备重量
调整系数
设备重量差系数(以内) 1.1 21
1.2 1.4 1.6 1.8 安装费调整系数 1.0 1.1 1.2 1.3 1.4 计算规则 第1.12.1条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2条 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3条 煤气发生设备附属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4条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章 其他机械安装
说明
一、本章定额使用范围如下:
1.制冷机械: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快速制冰设备、盐水制冰设备、冷风机及空气幕、润滑油处理设备、搅拌机。
2.其他机械:包括膨胀机、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整体、解体安装。
2.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装联轴器或皮带轮。 3.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安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启动装置与仪表盘(柜)等的安装、调试。 2.电动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拆装检查、配管、配线、调试。 3.刮研工作。
4.非设备带有的支架、沟槽、防护罩等的安装。 5.设备保温及油漆。
6.加制冷剂及制冷系统调试。
四、冷风机定额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五、柴油发电机组定额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通信工程柴油发电机组按容量(kW)划分,应执行本章相应定额时,可按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划分档次。
六、各定额说明内已规定包括电动机、电动发电机组安装者,不得再执行本章中的有关定额。
七、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计算规则
第1.13.1条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2条 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3条 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4条 设备重量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及灌浆
说明
一、本章定额使用范围如下:
1.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系统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22
2.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3.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4.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5.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XT-190型)、干燥器(17032型)、碱水拌和器(1.6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型)、加热炉(15.5型)、加热器(JR-100、JR-13型)、储氧器(50-1型)、充氧台(GC-24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6.与本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7.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二、本章定额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三、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2.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3.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4.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5.空气分离塔本体及与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6.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安装、试漏、不器、补漆。
四、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2.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3.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五、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9。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定额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5。
六、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0.8。
七、本章定额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如以面积(m2)、容积(m3)、直径(φmm或φm)等作为项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
2.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3.以“型号”作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定额。
附表: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照表:
设备名称 立式管壳式冷凝器 卧式管壳式冷凝器 淋水式冷凝器 蒸发式冷凝器 设备型号规格/设备参考重量(t) 冷却面积50m2/3,75/4,100/5,150/7,200/9,250/11,350/13 冷却面积20m2/1,30/2,60/3,80/4,100/5,120/6,140/8,180/9,200/12 冷却面积30m2/1.5,40/2,60/2.5,75/3.5,90/4 冷却面积20m2/1,40/1.7,80/2.5,100/3,150/4,200/6,250/7 23
立式蒸发器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卧式高压贮液器 氨油分离器 氨液分离器 空气分离器 氨气过滤器 氨液过滤器 中间冷却器 玻璃钢冷却塔 集油器 紧急泄氨器 油视镜 储气罐 空气分离塔 蒸发面积20m2/1.5,40/3,60/4,90/5,120/6,160/8,180/9,240/12 容积1.6m3/1,2.5/1.5,3.5/2,5/3 容积1m3/0.7,1.5/1,2/1.51,3/2,5/2.5 直径325mm/0.15,500/0.3,700/0.6,800/1.2,1000,1.75,1200/2 直径500.,0/0.4,800/0.6,1000/0.8,1200/1,1400/1.2 冷却面积0.45m2/0.06,1.82/0.13 直径100mm/0.1,200/0.2,300/0.5 直径25mm/0.025,50/0.025,100/0.05 冷却面积2m3/0.5,3.5/0.6,5/1,8/1.6,10/2,12/3 流量30m3/0.4,50/0.5,70/0.8,100/1,150/2,250/2.5,300/3.5,500/4,700/5.5 直径219mm/0.05,325/0.1,500/0.2 直径108mm/0.02 按支计,不计重量 设备容积0.2m3/0.7,5/1.3,8/1.8,11/2.3,15/2.8 FL-50/200/4.1,140/660-1/7,FL-300/300/14 计算规则 第1.14.1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2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3条 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4条 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5条 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6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7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8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9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0条 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1条 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2条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等分别以“台”、“组”、“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3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100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4条 设备减振台座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座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5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册说明
一、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工程中10KV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配管配线、电梯电气装置、电气调整试验等的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24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设备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256-96。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1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GL-5009.1-92。 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20.《电力建设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21.《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年)。
2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GFD-201-1999。 23.《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24.《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8-1999。 2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2-2000。 26.《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1996年)。
三、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开箱检查,安装,调整试验,收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
四、工程超高增加消耗量(已考虑了超高因素的定额项目除外):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5m以上时,定额人工消耗量(含5m以下)乘以以下系数:
操作高度 系数 ≤10m 1.15 ≤15m 1.25 ≤20m 1.35 >20m 1.4 五、关于下列工程内容,是按定额消耗量为基础计价后进行测算综合取定,其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高层建筑(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增加费,可按下表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70%,其余为机械费): 层数 (高度) 按定额人工费的% 层数 (高度) 按定额人工费的% 9层以下12层以下15层以下18层以下21层以下24层以下27层以下30层以下33层以下(30m) 7 (40m) 9 (50m) 13 (60m) 16 (70m) 19 (80m) 22 (90) 26 (100m) 30 (110m) 35 36层以下39层以下42层以下45层以下48层以下51层以下54层以下57层以下60层以下(120m) 39 (130m) 42 (140m) 45 (150m) 48 (160m) 51 (170m) 54 (180m) 57 (190m) 60 (200m) 62 注:为高层建筑供电的变电所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的,均不计取高层建筑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