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以上三点说明了为什么投资方不会选择以股权的形式进行增资。但如果以纯债权形式的话,投资方的所得有限,这也是绝大多数风险投资机构都不会进行纯债权投资的原因。
综上所述,投资方选择了以可转债的方式进行投资,既不会跳入“控制权陷阱”(意即表面上得到了企业控制权,实际上并没有实际控制;如果真的得到了实际控制权,反而说明了企业是一个“坏”企业);也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保护,并提供了在企业未来发展向好时,通过转股形式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机会。
2) WAP网站A得到投资方股权和可转债的投资后,一段时间内发展迅速。但互联网是一个烧钱的行业,很快的,这笔资金就即将告罄。
这时,双方的矛盾开始出现了。创业企业希望继续从投资方处取得资金,而对于投资方来讲,项目已经烧了太多的钱,要不要继续投资,投资方举棋不定。同时产生的问题是,投资方与创业团队在企业发展策略上,也有了一定的分歧。我们不具体分析当时WAP网站A的发展方向和策略,简略的说,下一步的发展策略,可以有几个选择,每一种发展策略,对资金的使用需求是不同的。 在围绕着企业下一步的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问题上,可以想象,投资方与创业企业家会有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用去了不少的时间。投资方还没有做好继续投资的准备,而企业的前一笔资金已经捉襟见肘。同时,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非常激烈,很多后起之秀奋起直追,很多传统门户网站进入了移动互联网领域,互联网行业一向是一个迅速发展的行业,而WAP网站A是一个无线SNS(社会网络服务, social network service),SNS要不断的吸引新的用户,还要想方设法留住老用户,避免用户的流失,这要求SNS每天都要进步,不断给用户创造新鲜的体验,而这个,是需要每天耗费人工和金钱的。这个一个不进则退的行业。
在争论过程中,企业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可能是由于没有后续资金的支持,也可能是由于企业家和投资方的精力都有了一定的分散,日积月累的,这些就在
WAP网站A的PV值、用户数、活跃用户数、ARPU值等重要指标上体现了出来,最终,就是企业价值的下降。
企业价值下降后,投资方和创业企业家的矛盾扩大了。要分清双方的责任,看起来是不可能的。争吵还在继续,而且,争吵声越来越高。
3)在争吵中,企业价值继续下降。这时,创业企业家不愿意继续做了,他们希望投资方把可转债转换为股权,同时回购创业企业家团队手中的49%股份,实现退出;或者,他们将49%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投资方显然不愿意转股,对于投资方来讲,企业价值不断下降,在股权价值还没有降低至零时,债权价值还不会受到侵蚀,而如果转股了,企业价值的下降直接带来股权价值的缩水。在企业经营情况不好的情况下,投资方是不会转股的。
对于回购49%的创业团队股权,作为投资方来讲,这个是没有意义的。从公司控制的角度,51%和100%对公司的控制效果是一样的,但回购股权还需要额外的资金投入;而且,在企业经营不稳定的情况下,股权价值也很难评估;同时,投资方也很清楚,没有了创业团队的存在,企业的发展前景很难乐观。投资方的目的是投资得到股权收益,不是为了去具体经营所投资的公司。
在“转股+投资方回购创业团队股权”没有被投资方采纳后,创业团队只能寻求通过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同时企业也进行一定的增发,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但是,投资机构都很敏锐,在企业目前的状况下,新的投资机构都不愿意进入。即使有愿意进入的,企业估值都压的很低,没有谈成。
4)尾声。事情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已经没有什么可以选择的道路了。企业控制权成为了鸡肋,不要的话不好,要了的话意义也不大。 四 案例分析
1 投资中的“后续资金”问题与投资研究
投资中往往发生这样的事情,投资方的第一轮投资用完了,后续资金如何解决?办法只有两个,一个是原先的投资方继续投资,一个是吸引新的投资者。除此之外,就只能是企业削减投资预算或发展停滞了。
如果投资方没有能够继续投资,企业的发展就会面临困境。从投资方角度看,不再继续投资除了资金方面的原因,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资方在第一轮投资的钱烧完之后,对创业企业的未来发展吃不准了,还需要多少钱,什么时候能有回报,有多大回报,这些问题投资方不清楚,所以在是否继续投资的问题上,就没有办法决策。没有办法决策,就不会行动,结果就是投资方拒绝投资,企业发展恶化。
对于投资方来讲,这是一个投资决策问题。只有对被投资企业的行业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情况和未来前景有着深入的洞察,这个投资决策才能做出。创业企业家由于在行业中摸爬滚打,对行业的发展有着切实的认识,也正是从切实认识出发,创业企业家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如果投资方没有同样切实的认识,就很难理解并认同创业企业家的想法,从而在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方面出现分歧,这种分歧对于一个初创企业的发展来说,是致命的。
所有,投资方要深入研究行业,研究企业,才能及时的做出投资决策,不至于贻误企业的发展机遇,或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造成利益的损失。
2 投资中的“后续资金”问题与财务管理&控制
创业企业发展中,及时得到投资,也总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如何用有限的资金实现企业的发展,尽量避免由于资金断裂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企业在财务管理和财务控制方面,要好好下功夫。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尽量压缩非必要支出,做好营运资金管理,并有意识的接触融资渠道,为后续融资做好准备。
3 协议控制对投资方控制权的弱化作用
由于中国限制外资进入很多行业,而这些行业的企业希望得到外资的投资,产生了很多绕过政府限制性规定的策略,其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就是海外公司---外商直接投资公司(WOFE, wholly owed foreign enterprise)-----国内公司(DE, domestic enterprise)的三级架构。在这三级架构中,WOFE和DE公司是没有股权关系的,双方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协议来实现WOFE对DE公司的控制。
比起股权控制来,这种协议控制是一种约束力比较弱的控制,这种协议控制形式,在投资方与创业企业的控制权博弈中,对于投资方来说是不利的,弱化了投资方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本案例中,投资方也是通过协议控制来对WAP网站A进行投资,所以,在投资方与创业企业交恶后,投资方很难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控制。案例中没有提到的一个细节时,在投资方与创业企业交恶后,投资方甚至都得不到创业企业的财务报表。
4 控制权博弈的结果
在本案例中,投资方与创业企业两败俱伤。这也是大多数投资案例中,投资方与创业企业家交恶后的结局。
投资方与创业企业交恶,关系破裂,失去信任,对创业企业的发展来说是致命的,在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会选择1)工作动力不足,失去工作的积极性,最终把企业拖垮;2)向投资方隐瞒子公司利润,提供虚假报表;3)即使有盈利,也不给投资方分红,投资方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所以不再向企业提供后续的支持。
这三种情况下,都会造成投资方与创业企业的损失,两败俱伤。如何能保持投资方和被投资公司的良好关系呢?简单的说,第一,投资方投资前要对创业公司进行较长时间的考察和磨合,加深了解;
第二,投资方和被投资公司的关系是要靠制度而不是人情来维持的。一个事先约定的、双方都认可的制度(主要包括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很好的约束合作后双方的行为,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
制度要严格得以遵守和严格的执行。只有双方在合作中会面临的重大事项都能有制度来规范并按制度来办,双方才能减少猜忌和争执,真正把更多精力用到企业发展上去。没有得到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还要糟糕。
第三,投资方在投资之时就要有这样的心态,对创业者不信任就不投资,投资进入后就对创业者给予充分的信任。即“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第四,投资者与创业企业家交流的频繁,会化解掉很多的小矛盾。如果双方交流很少,或者只通过邮件交流,就会造成很多的误解。
第五,投资方不能在投资创业公司以后插手创业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也不能不管不问。投资方要做好创业公司的“咨询师”,在企业战略制定、HR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给创业企业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帮助,但不要参与具体的执行,主要通过董事会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