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讲义(2)

2019-03-04 13:54

①对法人的资格调查。首先是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法律属性,投资者状况、住所、营业范围、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姓名等事项以及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其性质,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图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应予以拒绝。

②对自然人资格调查,主要是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对非法人经济管理组织的调查。

因责任不独立,一方面看 营业执照;另一方面,找投资方或开办人。注意挂名股东以及挂靠经营的情形。

b.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签约方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以内从事经济活动。为此,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必须审查合同协议项目是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

对于一些重要资料和特殊商品,还应要求其出示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c.签约人是否合法。企业在签约前应要求对方合同协议当事人出具签约资格证明。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签约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

3.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1)对于重要的签约,应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

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

(2)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避免签约后对方履约不能。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4.授权代理制度

(1)授权代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行为,体现为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 。

(2)其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可能引发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 a.无权代理制度:

无权代理即未经授权而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表见代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避免以下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①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②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③将本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

④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⑤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⑥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案例: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臵。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臵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主要应注意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重要法律条款的约定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1.交付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可以影响到运输方式的选择与运输成本的负担。另外,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什么时间视为货物买卖的交付完成,无论对于买家还是卖家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风险转移的规则:

A.《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C.《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除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定金条款: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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