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病人要实行“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以便查询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修订版)》和《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手术项目结算标准》,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收费标准,主动控制例均费用,限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一)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修订版)》内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乡镇卫生院必须达到95%以上,市直医疗机构必须达到90%以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75%以上。
(二)住院病人各类检查和医疗服务费用的自付比例(占检查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10%,市直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修订版)》内的药品制定采购计划,即时采购药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用药需求。
第三十七条 参合患者住院原则上应遵循首诊在基层,复杂病例转市直医疗机构,疑难病例转市外三级医疗机构的诊疗程序,实行逐级转诊。急诊病人可以先转诊,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对未按正常程序转诊的按实际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卫生院要为所有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逐步建立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四公开一公示”制度:公开《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修订版)》、公开《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手术项目结算标准》、公开《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用补偿程序》、公开《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和每月在市、乡、村公示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投诉电话,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给予回复。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市合管委委托市合管办对全市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组织、单位及个人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对严格执行政策,提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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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服务,控制例均费用好的医疗机构及其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合管办或市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文件另行规定,则按相关文件精神予以处罚。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服务态度不好、刁难参合农民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手续的;
(七)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合管办或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市卫生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违规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如上级文件及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则按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精神进行处理。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等违反医疗操作原则导致病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三)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和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的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涂改病历资料的。
(四)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五)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或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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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务人员接诊参合患者时不执行验卡、登记的规定,为冒名顶替者提供方便的。
(八)以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九)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补偿费用并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一年。
(一)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伪造、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汉川政规[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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