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9-03-04 15:49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

随着现代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不断加强,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就更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核心,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由此而言,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否,更是直接关系着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则的重要地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不断趋向完整和系统的大方向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尤其是2013年开始实施的最新的《刑诉法》中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众多学者和相关专家对此的研究与评析更是层出不穷、热烈空前。准确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本文从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阐释出发,在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与意义,同时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过程与现状,力求发现和探索其中的经验、不足以及特点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该法规作出一定的指导和铺垫,最后在新刑诉法的规定面前,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和细化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司法研究者和执行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证据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人权 引言

在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不断强化的现代社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重点话题和研究领域,尤其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这一规则之后,更是在司法及相关行业激起了千层浪。在此之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与刑事案件实际需求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缺口;而在此之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然争议不断。但是从根本上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较好地保障人权、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中外学者对该规则的意义和价值保持观点上的高度一致,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

被很多国家和地区采用。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不断趋于完善、依法治国道路稳步前进的国家,中国也必然要认可并在实际中运用这一规则。只不过,当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在观念上、实践中还在不断探索,怎样总结并补充完成一条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怎样才能真正合理排除非法证据,在每一个细节中切实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法律建设者及实施者在今后需要继续思考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一)非法证据

想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非法证据。关于非法证据的内涵,在我国相关研究领域内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可以按照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去理解。所谓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式等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证据材料。从这里可以看出,广义的非法证据通过以下四种形式表现出来,即: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方式、程序、途径不合法。而所谓狭义的非法证据仅限于指案件侦查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获得的证据。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从第一次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概念存在,即一切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而与之相应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则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种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哪些是违法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解释》中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非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一定规则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以及其他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从这里可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解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非法证据不能被执法机关采纳,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是一个极易遭受价值冲突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诞生于20世纪的美国,自此之后被世界各国引入并建立,在众多国家中受到高度重视。在起源地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案件审判时采纳和搜集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不得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的保护性规定,即Exclusionary rule。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包含了狭义内容的前提下还包括依据宪法修正案其他条款的规定排除有关证据的规则,比如自我归罪排除规则、宪法第六修正案排除规则、正当程序排除规则等等。

在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确定了非法证据的含义,也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总共用了五条八款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制度。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它们充分反映了我国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国情。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此次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包括证人、被害人陈述等。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同时这一规则在我国的实践经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与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问世以来,在各国的法律理论及实践中体现出重要的社会价值,并且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定过程中有着非常意义。尽管由于价值主体及评价方式的多元性,不同的社会个体及整体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认识各有不同,但是对于其功能、价值和意义往往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同一性。这种同一的价值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新《刑诉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首要的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当前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争论有“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即特别强调证据在发现事实真相方面的功能,帮助诉讼实现社会安定的目标,这种观点反映了证据的实体要件要求的证明案件真实依据的特点,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没有对非法途径和方法获取证据的证明力的不确定性引起足够的重视,此方面的忽略极易造成肆意行使司法权和执法权,人权保护被弱化等严重后果。“否定说”的观点则对所有的非法证据一律排除,没有例外。这种理论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诉讼或执法活动的根本任务是依据犯罪构成的模式的要求,使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方法,全面地、充分地、客观地去发现犯罪真实,并按照由此构成的法律真实进行公证裁判。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有罪被告人被判无罪,也可能因为采用了非法证据而造成无罪被告人被判有罪。在以往诸多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依据经验和教训得知,通过一系列不正当手法比如折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以及精神使他们处于痛苦状态而取得口供,并依据此类证据判定案件,极易造成错案和冤案。相比合法证据,非法证据更可能存在不真实。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如果被询问者是无辜的,依法询问时一般都会如实陈述;而如果采用了刑讯等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问询,被询问者往往会被迫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做虚假陈述以避免再次经受痛苦和压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将通过违反法律的手段或方法获得的证据排除到诉讼之外,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因为虚假依据而做出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因此也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奠定法律真实形成与确定的基础。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个人权利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保护内容,侦查过程中合法和必要的个人权利限制体现了国家权力,但是如果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甚至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据,以达到对某人定罪的目的,就会从根本上失去人们的法治信心,以及对法律的信任。所以,在法治社会中,必须要对既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予以遵从,从某种程度上讲,守法比定罪更重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遵从对被害人个体欠缺公平,但从社会的整体角度上看,法治保障是非常必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保护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个被告人,而是所有的社会人。假设对侦查活动毫无限

制,那么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力都可能随时被侵犯,安全感在整个社会中就不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种社会危害性。所以,虽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造成了某些个体不便,但是整体社会的法治价值观念却得到了有效维护,社会法治进程也得以加速。这种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打击非法取证行为的挑战,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最严。非法取证行为是非法证据的源头,而这种行为就是公然地漠视和侵犯宪法和法律,无限制使用非法证据,就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默许与间接认可。在这种情境下,宪法与法律的尊严无处可寻,所以从反面的角度看,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否定,是对法律尊严很大程度的捍卫和保护。

第二,保护司法尊严不受非法证据的侵蚀。在刑事案件实践中,多数的非法证据指的是在案件深浅阶段侦查人员违法收集的证据,并不与司法机关相关联。但是,法院却在判定是否可以依据非法证据证明案件真实的过程中起到了最终的决定作用,也就是说,违法侦查活动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必须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非法证据无限制地采纳,就扮演了违法侦查的“帮凶”的角色。

第三,监督侦查人员工作合法性,做到公正执法。作为执法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自身做起,自觉遵法守法,并带动广大民众共同守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小部分执法者却无视法律,带头违法,非法取证。此时就必须严格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根本上消灭违法取证的思想和动机,杜绝违法取证现象的出现,这样既可以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执法者形象,也可以提高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最新《刑诉法》还有一项重要任务,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近年来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突出表现,也是对宪法修正思想的精准迎合。所谓人权,指的是人从其属性的要求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待遇,现代法治文明的集中体现便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刑事诉讼案件中,国家机关的追诉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现代社会的要求是要对所有社会成员予以尊重,这两方面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如果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成为下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可能被侵犯或被剥夺。出于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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