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现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二)开工前应核对施工图,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三)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总体方案和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四)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分专业组建架子队,每个架子队总人数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
(五)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艺复杂或技术难度大的工程,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工程准备、人机料配置、工艺工法、现场布置、质量控制要点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
(六)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施工图核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二)根据规范规程和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提出加强质量控制措施。
(三)在开工前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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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节 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受控。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现场质量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对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应制定防控措施,实施重点控制,并加强流程检查,适时调整优化,实施动态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质量工作流程并认真执行。
(二)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及检查验收标准,并做好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检查验收工作,达到条件才能批准开工,实现开工阶段标准化管理。
(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总公司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加强设备器材上道前的检测、验收,严禁不合格产品上道使用。
(四)组织做好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项目精密测量工作,对全线精密测量控制网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编制项目精密测量实施细则,规范基桩测设、评估验收、交桩及复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精密测量数据库。
(五)组织做好路基、无砟轨道、高速道岔、连续梁、四电工程及高风险隧道施工等首件评估工作,依据首件评估结果对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完善,改进相关工艺工法后在全线推广应用。
(六)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设项目涉及质量、安全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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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资源配备履约情况检查,开展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按规定对隧道衬砌、桥梁基桩等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不达标的,按程序和标准组织整改。
(八)落实质量“红线”管理要求,将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等作为质量“红线”,从严进行管理,突破“红线”的要坚决停工,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工序交接检查制度,组织对工序质量进行验收,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九)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建立质量问题库,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每个检查出的问题都得到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十)定期组织分析项目质量现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暴露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避免重复发生。对质量管理制度、作业标准等实施动态管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参建单位和相关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参建单位将技术创新成果纳入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中,指导现场施工,不断提高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水平。
铁路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评审)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未经鉴定(或评审)、批准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现场配合工作细则,配合建设单位处理涉及勘察设计的有关事宜,说明施工图设计意图并指导实施,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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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调整,参与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根据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图优化工作。
(三)及时掌握工程实施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变更设计手续,完成变更设计文件。
(四)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需设计提供解决方案的应及时提供。
(五)依据规范做好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项目精测网CPⅠ、CPⅡ测设工作和建设期间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做好CPⅢ设置。
(六)按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开展标准化作业,强化质量自控措施,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纪要,在作业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将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计划、过程控制及质量标准、作业标准、材料设备及工装配置、安全措施及施工注意事项等向参与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传达。
(二)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总公司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得使用未经试验、检测或试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认证的属于依法依规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加强混凝土拌和站、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拌和站和试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和在线传输与监控,确保实验数据真实,切实控制原材料和混凝土质量,对质量问题进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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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改良土和级配碎石拌和站、预制梁场、轨道板场、构件加工场、钢筋加工场等重要施工场所的管理,能进行工厂生产的砼制品、加工件等应实行工厂化生产,出厂成品、半成品应附质量合格证明。
(五)对交桩资料、桩位进行核对和复测,在勘察设计单位指导下做好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项目CPⅢ测设、轨道施工控制网加密及维护工作,并按照复核后的资料和精度要求进行构筑物精准定位,严格构筑物施工测量精度控制。
(六)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处理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并根据变更设计文件做好施工技术方案调整工作。
(七)落实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工序管理,上一道工序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完全整改到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工序质量全面达标。
(八)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检测制度,按规定做好施工过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及时处理自检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自检问题及处理情况台帐,对重点隐蔽工程应留存影像资料,确保质量记录真实可追溯。
(九)对各类检查、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按照时限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建立质量问题库,全面实现闭环管理。
(十)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并做好质量问题整改工作。
(十一)加强工艺工法管理,开展工程首件评估工作,依据首件认可结果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完善,严格按作业指导书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创新工作,进行工艺工法总结,成熟后及时推广。
(十二)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质量技术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落实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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