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word全)(3)

2019-03-05 22:10

(一)按规定对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二)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做好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工作,确保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三)加强过程检查,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制度,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认真核对现场实体和检验批记录后及时签认;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应留存影像资料,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并检查整改情况。

(四)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及影像留存工作,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按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六)做好施工图纸核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 (七)按规定参加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变更设计现场签认与方案研究等工作,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节 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或参与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参建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

(二)按照国家、总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竣工文件的范围、份数及整理归档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并做好项目档案移交工作。

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项目,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向运营单位移交精密测量控制网及建网、复测等相关资料和结构物变形(基础沉降、桥梁徐变等)观测、评估等相关资料。

(三)督促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开展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营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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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总结,全面记录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其他项目建设提供借鉴。

第二十七条 对于铁路局管理的或委托铁路局运营的铁路建设项目,铁路局应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满足运营开通要求。铁路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职能分工及相关规定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告知工程质量问题,提前明确设备接管主体单位,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为建设项目开通运营和养护维修做好准备。

(二)组织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或联调联试工作,参与或组织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开通运营后暴露的质量问题,对施工单位保修后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质量回访工作,对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向运营单位提交使用说明书和养护维修要点,对沿线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和地点(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验收。

(二)施工单位按规定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静态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动态验收前整改完毕,动态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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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整改完毕,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开通前整改完毕。

(三)铁路建设项目交付运营后,施工单位应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规定参加质量回访工作,及时解决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达到验收要求。 (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竣工验收,对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整改。

(三)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参加质量回访工作,配合解决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各自的建设管理职责,做好有关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铁路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有关检查发现的实体质量问题、质量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及时记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单位和物资设备供应商等信用评价,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于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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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有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反馈问题整治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总公司建设部或工程监督总站牵头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批准;其他质量问题一般由建设单位调查处理。

总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一)现场查看质量问题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及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问题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二)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四)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经调查认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质量问题性质和责任,总公司对建设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要求建设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的投标。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并检查确认质量问题整治情况。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调查认定的质量事故性质和责任,总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建设单位不接受责任单位的投标,并限制质量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记录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并检查确认质量事故整治情况。人的不良行为,并检查确认质量事故整治情况。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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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及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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