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
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1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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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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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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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以上A级,80-100(含80)分B级,60-80含(60)分C级。60以下D级。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等行为,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找有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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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一人。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二)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四)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六)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或属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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