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九)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 (二)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三)恶意扣押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
(六)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七)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八)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九)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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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验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三)未对建设工程标准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
(十四)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时间未处结的
(十五)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十六)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七)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相互串通、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
(十八)不按时确定工程量、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造成主体结算、竣工结算拖延的
(十九)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二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规违章行为或隐患未当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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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或施工现场伪造施工质量、安全等资料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六)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九)未贯彻落实“双卡”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租赁使用使用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
(十一)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未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或未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
(十三)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十四)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施工技术资料不完整、整理不合格的;
(二)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 (三)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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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五)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八)施工现场为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与信息管理系统的
(十)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外保温等节能施工的
(十一)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二)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三)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四)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十五)执业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达不到主管部门要求的 (十六)施工现场资料管理不完善的
(十七)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简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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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九)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或报表数据不真实的; (十)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为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十二)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不及时、不全面的
(十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四)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五)已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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