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建设函〔2006〕1127号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经规院: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对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评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政策和铁道部相关规定,根据委托方要求,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工程简单、情况清楚的中小型项目可不进行现场调查),对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相关设计,根据不同的阶段要求,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就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经济指标、建设实施等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建议;对设计质量提出评审意见;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就评审质量对委托方负责。
二、评审收费
注:1. 建设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 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 根据项目特点和工程复杂程度,计算评审费用时乘以工程复杂调整系数:
新建铁路:0.7-1.2 既有线:0.7-1.1 客运专线:0.7-1.5
4. 其他设计文件评审费参照本评审费标准,根据评审内容确定。
三、评审费支付
评审工作由委托方与咨询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合同,对工程勘察资料复核的费用以及委托方增加工作量的费用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评审费用在铁路前期工作费中支出。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铁道部2002年下发的《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19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