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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学习方法分析
一、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1.心态是关键 (1)爱上经济法
(2)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 2.理解为主,记忆为辅 (1)回归立法意图
(2)形成知识体系,善用思维导图 (3)书面语言→口头语言→书面语言 3.知识点为主,做题为辅 (1)辅导书在精不在多 (2)透过习题看知识点 4.讲义很重要,教材不能少
(1)讲义为纲,学会利用老师的经验 (2)通读教材 5.合理规划很必要 (1)化整为零的利用时间 (2)反复,反复,再反复
二、时间及班次安排 1.第一阶段(预习阶段)
适合基础较为薄弱的同学,或者屡考不过的同学。建议按照老师在第一篇提出的预习要求完成,尤其注意把握预习进阶班的第四篇基础知识。时间建议控制在新教材下来之前(大约4月份)。 2.第二阶段(基础阶段)
本阶段在新教材下来后开始,结合基础班(or强化班)的课件,基础班(or强化班)主旨在详细讲解具体知识点,内容比较全面,适合学员系统学习,建议在8月上旬前完成这个阶段。 基础阶段学习的要求是每听一章,立即自我总结,同时配以相应的习题集,做题时错误的题目做好标记。
3.第三阶段(习题强化阶段)
本阶段建议在9月中旬前完成,这个阶段主要是希望学员能够巩固知识,通过练习强化记忆。 这个阶段建议结合网校的习题班,学员们最好在听课件前再迅速过一遍上个阶段的讲义,不要着急往前赶进度,因为发现薄弱之处才是这个阶段的关键之所在。之后就是题目的精练,题目建议学员先自己完成,再听老师讲解。听课时重点听老师解释思路,而不是答案。 4.第四阶段(冲刺阶段)
本阶段放在考前一个月,经济法课程相较于其他各门,可适当靠后冲刺。这个阶段主要是查漏补缺,背诵重点。
考前突击对于经济法作用还是很大的,平时的理解最终要转化为记忆,所以这个阶段需要结合老师串讲班的课件展开背诵,并建议学员们完成至少3套模拟题。
第四篇 基础知识分析
第一部分 合同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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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脉络
二、合同的订立 1.订立过程: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核心标志: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VS要约邀请:
【示例】A需要采购一件设备,向甲、乙、丙、丁发出招标书,然后甲、乙、丙、丁针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报价,最后,A选择了甲中标。
【分析】A向甲、乙、丙、丁发出招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甲、乙、丙、丁针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投标报价的行为属于要约;A选择了甲中标的行为属于承诺。
(1)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2)例子: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业股,标价卖) 3.要约VS新要约:
【示例】甲发函给乙称:有一台设备出售,型号为AX3,售价为12万,有意者可联系。乙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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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甲称:价格能否便宜点,10万如何?之后甲同意10万的报价。
【分析】甲的发函为要约,乙的回函为新(反)要约,甲同意表示承诺。 4.撤回VS撤销:
三、合同的生效 1.成立VS生效:
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2.生效的要件: 相应的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3.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四、合同的担保 1.担保的方式:
有“硬伤” 能力有“欠缺”
如损害国家利益、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如无权代理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意思表示有“瑕疵” 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1)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2)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作为债务的担保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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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无 适用情况 债务人不能履行 先诉抗辩权 有
3.保证VS保全:
(1)合同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赋予债权人用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措施。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合同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4.定金VS订金VS违约金VS赔偿金
(1)订金(预付款):表示愿意购买物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一部分钱。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且无担保作用。
(2)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定金的作用包括证约、预先给付、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定金。
先后顺序 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无
(3)违约金:合同义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债权人有无实际损失。 效力 定金 违约金 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交付时间 合同履行前交付 性质不同 合同担保的作用 金条款。
(4)赔偿金: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实践中往往是用来弥补违约金、定金的不足部分,即超过违约金、定金部分的损失。
【链接1】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相较于损失过高或低于,均可提出调整。
【链接2】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定金和损失赔偿总和不高于违约产生的损失。 第二部分 物权法基础知识 一、物权VS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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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注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认真学习哦!
物权 绝对权(对世权) 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法定 客体一般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二、物权的常见分类
债权 相对权(对人权) 请求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约定(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客体为行为 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不具有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一般来说,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用益物权(土地建宅)
【解释1】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解释2】地役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追求交换价值 从权利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 目的 追求使用价值 性质 除地役权外,为主权利 期间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占有的地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位 物上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价值形态如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代位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征用,可以从保险金、赔偿金中行使优先受性
2.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
是否移转占有
响 偿权) 抵押权 不移转占有
质权 移转占有 留置权 移转占有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