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观点汇编(6)

2019-03-09 12:01

(二)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六)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即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分包认定方式【15四川】【12北京】: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劳务分包:

(一)劳务作业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分包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12北京】(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三)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12北京】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施工技术、工程主要材料、【12北京】周转性材料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均由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负责;

(四)劳务费用一般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不发生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的结算,不收取管理费。

5、【建筑24】发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发包的一种情形)

6、【15四川】【10江苏】发包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06深圳】或土地使用权

7、【10江苏】【12-广东】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12广东】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

9、【06深圳】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二、视为有效的情形

1.【法释5】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0江苏】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2.【法释7】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3.【违法分包5】建设单位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但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4.【09安徽】起诉前【06深圳】开庭前【15四川】【10江苏】【12广东】【01-00广东】在审理期间【12浙江】【12北京】【12广东】一审辩论终结前【10江苏】一审庭审结束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12浙江】【12广东】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12北京】【07重庆】【13湖北】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5.【09安徽】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6.【00广东】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12北京】【10杭州】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15四川】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

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12北京】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8.【06深圳】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恢复审理。

三、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一)是否判定黑合同效力

1.【11山东】关于“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并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是规定将“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宜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2.【10江苏】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无效。

(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

1.【15四川】【12北京】【10江苏】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合同范围和条件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应当认定为“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买质性内容不一致”。

2.【14安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15四川】【12北京】【12广东】【09安徽】中标合同备案后,承包人作出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让利等承诺应当认定为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4.【09安徽】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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