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因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是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作的分类。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仅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的物权。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行使范围不同。完全物权为全面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仅为一定限度或一定范围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是完全物权的利用形式,是由完全物权分离出来的独立的一种支配权。(2)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例如,在一物之上设定有用益物权时,则用益物权人对该物为使用、收益,而所有权人在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则不能同时为使用、收益。 四、论述题
l.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2)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利用而实现权利为目的,因此,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因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权利人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来确保债权的,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有数个担保物权存在。当然,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支配内容不同,在同一物上,原则上可同时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因为动产较易获得,将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而为不同的人支配.并无多大社会意义;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4)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5)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权即可。(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
标的物灭失,无论其灭失的原因如何,均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包含两个方面:(1)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这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第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不例外。即: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即使定限物权成立在后,其也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其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则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所有人将其物出租或出借,当承租人或借用人破产时,所有权人得取回其物。第二,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时,若在该物之上又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不论该定限物权设定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第三,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存在着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
答: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物权发生变动,首先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此外,还须有其他要件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合同无效自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物权未发生变动的,不应影响其原因关系的效力。物权的变动除其原因行为应为有效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因此,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登记是指主管部门在相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动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产(以下通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具有绝对的效力.即登记具有公信力。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后,不仅意味着物权已变动,而且表示着物权变动后的权利状态。因此,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也无论取得方是否交付价款.均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也应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已登记而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登记仅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如果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从已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取得权利时,第三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但如第三人未取得权利,则真正的权利人得基于其权利,请求注销登记。
(2)交付。依法律行为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不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动产质权的设定、留置权的成立,均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实际上也就是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为照顾特殊情形下交易的便捷,法律许可在特殊情形下,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一样,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简易交付,即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第二,占有改定.即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第三,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
五、案例分析题
1.答:①《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法律无另行规定且王某和李某又未约定耕牛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下,耕牛所有权应从耕牛交付时起转移,既然李某未将耕牛交付于王某,因此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李某享有。
②《合同法》第142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案来看,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法律无另行规定,王某与李某亦未约定,而且耕牛亦未交付于王某,因此,该风险应由李某自负。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应将王某给付的钱返还于王某。
2.答:《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甲公司在租赁乙公司的某台设备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变,由丙公司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场合,新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即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新所有人取得出租人地位后,得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全部依照原租赁合同不变。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之转移而脱离出租人的地位。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丙公司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强行拉走设备的行为,是不合乎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的,对此,丙公司应承担给甲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所有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方式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有() A.受赠 B.购买 C.添附 D.继承
2.收取孳息属于所有权的()
A.善意取得 B.恶意取得 C.原始取得 D.继受取得
3.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描述正确的是() A.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B.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C.共有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结合,因而发生所有权性质的变化 D.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享有一半的权利 4.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A.合伙共有财产 B.家庭共有财产 C.夫妻共有财产
D.二人各出一半价钱购买电脑
5.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A.购买权 B.优先购买权 C.收益权 D.优先受赠权
6.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A.不动产 B.动产 C.土地 D.财产
7.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国家和集体所有 D.国家和集体共有
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按非共有对待
D.部分为按份共有,部分为共同共有
9.某甲赌钱大输,便将乙托其保管的录像机拿到集市上出卖,丙以合理价格买得,乙在丙处发现该录像机,遂向丙讨还,丙不同意。此录像机应() A.返还给乙,甲退款给丙 B.退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C.归丙取得,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D.返还给乙,由乙退款给丙
10.某甲帮某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银元。经查,也无法得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为银元的归属,某甲与某乙发生争执。该银元应归() A.某甲所有 B.某乙所有
C.某甲和某乙两人共有 D.国家所有 二、多项选择题
1.先占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A.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B.先占的标的物可为各种财产 C.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D.先占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
E.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
2.动产与动产附和的所有权确定,可采取的方法有() A.由各所有权人共有 B.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C.由财产价值大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D.谁的权力大,由谁取得所有权 E.由无过错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3.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 A.通过互易转让所有权 B.所有权人抛弃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