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3)

2019-03-09 12:11

下地益黔西州,编为平定里,四十一年(1776),割平远州之崇信、时丰、岁稔三里属水城通判,于是大定府领厅一、州三、县一。终清之世,不再有变。[90]

与此同时,驻兵数量也在不断削减。康熙二十三年(1684)平远、黔西改镇为协,各裁兵一千多名,第二年威宁镇裁兵七百多名。雍正三年(1725),大定改镇为协,兵员逐渐减至1,200名,一镇三协遂成定制。[91]

流官制建立后,清廷接着将则溪制下的自然寨改造为里甲。与明代贵州行省建立之初,为弹压土司而设府、每府只有两三里、每里只有寥寥几户的状况不同,清廷在黔西北地区的府州制、里甲制已不再徒有象征意义,如平远州共有向化、怀忠、兴文、慕恩、太平、敦仁、崇信、时丰、岁稔九里,威宁州则编户十里,即全化、遵化、德化、性化、宣化、归化、顺化、致化、广化、大化。里甲的名称显示出清王朝对“新疆”教化的期望。[92]

这些里甲涵盖了黔西北数目众多的自然寨,但原有的聚居状况得到了新制度的尊重,里甲正是在则溪制与自然寨的基础上建立的。每个则溪编二里、三里不等,如大定府将原来的四个则溪各编二里,共八里。每里通常含十甲,但也有含七甲、六甲的,如黔西州。每个甲由数目不等的寨组成,多则六、七十寨,如大定府亲辖地的乐贡里一甲;少则一、二寨,如黔西州永丰里的四甲只有黄土坡一寨。[93]与里甲制不同,后来的保(牌)甲制有明显的对自然寨进行划分的痕迹,如平远州向化里共有甲10,寨49,编为145牌。[94]

毕节县主要由毕节、赤水二卫合并而成,情况有所不同。卫所本来就是王朝“版图”与“文教”之区,官员们规定里甲名称时似乎注意到了这个特点,没有炫耀“开疆”之功,也没有寄寓对教化的殷切期望。该县有东、南、西、北、长乐等里,而新纳入“版图”的八个夷屯,则被命名为平定里。这些里主要由屯、堡、铺、伍构成,甲的数量极少,带有明显的军卫痕迹。如东里含十八伍;南里由七伍、二屯组成;西里有十一伍、十铺,只有北里含有六个甲、十七个伍,长乐里似乎全由甲组成。[95]

夷屯原非毕节县的土地,系雍正七年(1729)由四川割归而来。夷屯的来源通常是,土目随朝廷从征有功,授其土千总等职,其领地便被称为夷屯。[96]与此相对,毕节、赤水二卫原有的屯地被称为军屯。2001年9月,当笔者在毕节县清水镇等地作调查时,老人们尚能清楚地告诉我哪些地方是夷屯,哪些地方是军屯。夷屯的主管者主要是彝族人。[97] 明初编订里甲的原则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98]不管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此原则,其着眼点无疑在人不在地。清初黔西北的里甲制以寨为基础,虽然一里十甲的规则可以大致遵照,却无法拘泥于固定的户数,并且指导思想与前朝亦有差异。例如平远州“境内颇多田,因田制里,里有九”,[99]田土而不是户丁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大定府的情况与此颇有相似之处,首任知府宁云鹏称: 爰度地方远近,亦划东西南北为四乡,分八里:府城东,旧伐戈则溪,编悦服、乐贡二里;府城南,旧火著则溪,编大有、嘉禾二里;府城西,旧架勒则溪,编永顺、常平二里;府城北,旧木垮则溪,编仁育、义渐二里。里各有甲,甲各有户。[100]

这段引文透露出来的另一重要信息是,与流官府、州的设置相似,大定府的里甲与原来的则溪制度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户丁没有成为划分里甲的依据,这或许与明清时期整个赋役制度的变革有关,但与当时“夷多汉少”的情况似亦不无联系,改流之初为官平远的黄元治称:

(平远)城中皆兵,惟东西二门外,流氓落落十数家。至群苗,则居溪洞、笼箐中,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101]

但“不可以近人”并不意味着清廷不清查原住民,事实上,清初原住民拥有黔西北的绝大部分田地,“因田制里”同样离不开对他们的调查,因此,原住民的户数官府是有记载的,作为对新入“版图”之民的绥抚,官府编户而不审丁——这意味着丁差的豁免。[102] (二)、土目权威所受到的挑战 1、土目身份的变更

“土目”是一个在文献中频频出现的词语,具有多种含义,有时甚至等同于土司。[103]据李世愉考证,史籍对土目的解释大致有三种,1、土人之头目;2、隶属于土司的佐治之官;3、土司职官体系中的一个等级,无职衔,无品级。[104]下文结合彝、汉文献与田野调查所得,对此问题作一稍微详细的探讨。

彝语中未见有“土目”一词。改流前,黔西北地区的政治权力往往与家族的权力交织在一起,君长通常会分封其亲属作为慕濯、奕续、峨等。如前文所述,慕濯、奕续既是具体的官职,又泛称所有的受封者。“峨”亦是如此,乌撒土目安光祖所译彝书称:

君长曰蔺,称为苴慕,犹可汗、标信之称。大部曰慕濯,次曰祃裔,次曰奕续,通称为峨。苴慕立,分其诸弟为峨,授以土地,分以重器,而以黑、白夷各数族分之。[105] “峨”即 ,直译为“官家”。后来意译为“土目”,这显然是受了土司制度的影响。光绪《黔西州续志》称:“峨,译言贵胄,今为小土目。”[106]黔西北的老人们告诉我,1949年前依然是土目与官家并用,根据辈份,对土目及其亲属的称呼有一定变化,如“官爷”、“官奶”、“官叔”、“官小姐”等。土目的孩子尽管只有两三岁,也必须对他表示尊重,称其为“官少爷”。 笔者在乡村作调查时,常常听人谈起水西有四十八土目,此可与文献相印证。《明史》称:“初,安氏世居水西,管苗民四十八族。”[107]王阳明亦云:“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108]

四十八是一个概数还是确数?水西真有四十八目吗?万历年间贵州巡按杨鹤曾清查“四十八支头目管辖土地以及人民贡赋钱粮之入”,[109]据此四十八应该是一个确数。《广舆记》与《黔南识略》甚至详细列举出了四十八目的名称。[110]彝书似乎没有“四十八目”这样的提法,但《西南彝志》记载了水西土目分封的过程,从妥阿哲幼子阿哲琪任土目开始,到鲁铺布局君长封布局珐舍为土目止,刚好产生了四十八目。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一代君长都会赐封土目。[111]

乌撒分为四大部、二十四小部,共有土目三十二位。[112]

以上讨论表明,土目(峨)系君长所封,获此身份相当不易。改土归流后,君长不复存在,而清廷在制度上、法律上并没有承认黔西北的土目。乾隆初年贵州布使陈惪荣称: 伏查威宁系前明盐仓土府旧治,其土目乃土府之枝派,归化已久,并无印信号纸,只不过如民间之大户耳,但各有分管地方。[113]

没有任何官方凭证,犹如民间之大户,可见在制度上并无土目之设。《威宁县志》亦称“我邑向有土目数十家……均无所谓袭荫公文。”[114]土目显然并非朝廷或官府所封,他们的来源是对习惯的延续,系“自封”,乾隆前期的贵州巡抚爱必达对此有清楚的论述: 今之自谓土目者,皆安氏后裔也。……均系报亩入册,与齐民等,无所谓土司,亦无所谓土目也。其支庶错居府属者,沿其夷俗,凡其祖报垦之田土,悉归长子承受,名曰“土目”;其或以私积别置田产者,亦概谓之土目。

土目多安姓,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即称土目,非官设也。[115]

虽然官方不承认土目,但它作为一个曾经代表着权力与财富的名称,依然深入人心,有田土的权势者大都愿意自己戴上这一顶耀眼的光环。从前严格的、规范化的土目产生程序已经荡然无存。甚至许多并非土司后裔的权势者同样自称或被他人称作土目,爱必达的描述对此已有所暗示。在田野调查中,赫章县雉街彝族、苗族自治乡发达村的陈朝龙、陈朝华先生[116]告诉我,许多土目并非官府所封,而是自己“呼”的,他们家族中有一个哥子,家大财大,同村或其它村的人都说:“哎呀,你也象土目一样了。”结果人人喊他陈土目,他也就同土目差不多了。两位老人讲的虽是民国三十年代的事情,但或许也能反映出清代的情况。 权势者对土目这一名称的追求以及获得这一称号的随意性,导致了土目数量的扩张。据府志,府亲辖地、水城厅、平远州、黔西州的土目数分别为48、30、11、3,共计92家,而明代这些地区仅有42位土目。[117]威宁州(原乌撒地区)共计57位土目,远远超过了明代的32位。[118]到了1940年代后期,黔西县仅沙窝区便有土目8家,比道光时期全州的土目数还要多。[119] 2、基层社会中的土目

清王朝虽然废除了土司制度,但却无法立刻改变黔西北地区“夷多汉少”的局面。平定之初,除了城中数以千计的驻兵之外,广袤的山箐中居住着人口众多的原住民,只有城市附近寥寥落落地分布着几十家流民。[120]后来移民不断涌入,极大改变了黔西北的人口构成状况,但原住民的数量依然相当可观。道光时期的方志编修者们的调查显示,大定府亲辖地虽然出现了众多的汉民大寨,但各种黑夷大寨、夷民大寨、革老大寨、仲民大寨、苗民大寨、羡民大寨、蔡民大寨、裸罗大寨、六额(子)大寨、侬民大寨、僰夷大寨仍然星罗棋布,其数量甚至超过了汉民大寨。此外尚有少量的汉夷大寨、汉苗大寨、僰民黑夷大寨、羡民僰民大寨、汉夷苗寨、夷侬汉苗寨等,[121]各种族类大聚居、小杂居,情况极为复杂。 《大定府志》虽然只记载了府亲辖地的族类分布状况,但其他州县的情形大概亦与之相似(原卫所地区除外),而威宁州(原乌撒府)的汉文化相对落后,1954年后成为黔西北地区唯一的民族自治县,由此推测,清代威宁州的原住民在人口中似应占有更高的比例。 复杂的族类构成无疑使官员们头疼,在他们眼中,原住民所居之地“如鸟兽之巢穴,不可以近人”。历史与文化的隔膜,使得对黔西北的施政较内地犹难。朝廷未能迅速培植起一个忠于自己的基层力量(如绅士阶层)协助官府治理原住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借助既有的势力集团——土目。这样,虽然在制度与法律上土目不被承认,但官府在事实上默许了他们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曾亲履黔西北的赵翼云:

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凡有征徭,必使头目签派,辄顷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头目之传呼也。倮人见头目,答语必跪,进食必跪,甚至捧盥水亦跪。头目或有事,但杀一鸡,沥血于酒,使各饮之,则生死惟命。余在贵西,尝讯安氏头目争田事。左证皆其所属倮人,群奉头目所约,虽加以三木,无改语。至刑讯头目已吐实,诸倮犹目相视不敢言,转令头目谕之,乃定谳。[122] 黔抚爱必达同样注意到:

(水城厅)土司久革,其子孙私称为土目者,喜争讼。凡官勾摄,必先檄土目会役传提,否则逃不赴案也。

(威宁州)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123]

由此可见,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权体制并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认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峨),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权威,各种征徭与命盗案件,

只有委托土目,才能够顺利处理。直到1949年前,许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税粮,甲长、保长收齐后交给土目,再由土目上交县里,甚至许多汉族、苗族上税时都要先交给土目,这样就给土目提供了一个吃虚额的机会,[124]赫章县古达乡的王定芳老先生称,古达官家就是他们的政府,连打官司都要找他。但雉街乡发达村的陆开良等人则称,据老人讲,他们种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时就直接到威宁上粮,不用缴给土目。[125] 3、主奴之争与主佃之争

明代亲履黔省的官员、文人们已经注意到土民对土目、土司的服从,并将其归结为安氏能够长期统治黔西北的原因。嘉靖进士田汝成云:

安氏有贵州,千余年矣。岂其先世有大功德于诸蛮哉!何其诈之绵永也?罗鬼憨而恋主,与诸夷异,即暴虐不怨,其强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虽授官给印,直名羁之,不能令也。[126]

这是一个经典性的解释,被明清时期的士大夫们广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尔泰等人编修《贵州通志》时仍然持同样的观点。[127]这种见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个社会制度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原住民“憨而恋主”、“暴虐不怨”的鲜明形象亦随之淡化——士大夫们带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们顺从的一面。其实,许多家奴、佃户已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与土目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1)主、奴之争 [128]

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养有许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称为“柏( )”,男性称为“者( )”,在讲西南官话时,称为“丫头”、“娃子”,汉语书面语一般统称“家奴”。乾隆八年(1743),威宁镇总兵曾长治奏称:

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唤。多者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129]

家奴的族类成分包括彝、苗、汉等,其来源主要有:强迫佃户、帮工为奴;购买贫穷人家无力养活的子女为奴;收养亲人亡故的孤儿寡女为奴;将欠土目之债无力偿还者沦为奴;此外,丫头、娃子所生子女世为“柏者”。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为主人服务,没有亲权(子女非己所有)与婚权(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由主人决定),主人可将其随意买卖,甚至将家奴一家数口卖给不同的人,官方文书、档案中称为“拆卖”。有的娃子成婚后,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门户,成为“家外娃子”,彝语称为“陆外”。有的“陆外”非常能干,能给主人一定身价或被主人重用,成为“半身奴”。这种人可自由经营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发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仆,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还是奴仆身份。有时“半身奴”拥有的家奴成家后,又养有家奴,这样层层蓄养,在水城等地产生了“七道娃子”的说法。[130]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宁州,经过策划,数百名家奴突然一起离开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结盟,“踞产背主”,希冀“出户”,获得自由之身。愤怒不已的土目们纷纷赴官控告,呈请提究叛奴。官员们清楚地认识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动标志着土目权威的衰减,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历年打压、干涉的结果,贵州总督兼巡抚张广泗对此有过精辟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环居下游一带,尽属苗蛮,散处山谷之中,并无酋长统率。上游则倮夷最为繁盛,……其中头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驱使。而头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夷俗于主仆之分甚严,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异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为陪嫁,或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稍不遂意,轻则拆卖全家,重则立毙情命,任意欺凌,生杀自主。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岂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盖积威所致,不敢稍有抗违。自昭通、镇雄等处改土设流以来,屡用兵威,官法严肃,各夷目

等始知凛畏法纪,不敢生杀自由,肆行凌虐。而各夷奴中之凶狡者及又唆使各户家奴,结党背主。[131]

彝人实行等级婚制,主奴之间联姻或媾合为道德、伦理所不容,甚至会遭致族人惩处,[132]“强夺家奴之妇为侍妾”或系想当然之语。但土目凌虐、拆卖奴户以及改土归流对土目势力的打击等分析却是有相当的根据——几乎所有当事官员都持此看法。

官员们当然不能对主、奴之争放任自流,破坏地方秩序。张广泗接到呈控后,立即指示贵东道王玠、大定府知府牛天申、护威宁镇印务大定协副将马似龙赴威宁州调解,最后主奴双方达成协议,土目从此不准非礼、凌虐家奴,而家奴等不得复行背主,甘结在案。用书面形式保证家奴的权益,反映了地方官员们削弱土目力量的目的以及人道方面的考虑。[133] 经过调解,啸聚山箐的数百名家奴很快解散,由主人领回服役,但大化里土目安巡如的家奴者厦、白革等却阳奉阴违,“占据伊主庄田,抗不遵断。”由此引出了一场不算太大的风波。

安巡如名疆,字巡如。其先祖原系乌撒君长所属的扯处乌土目,其后裔包括有1949年前威宁北部山区的大官寨土目、补块土目等。自康熙十年(1671)正月俄凹、阿蜡等归顺以来,扯处乌土目积极顺应新的形势,效忠清朝,为朝廷东征西伐。自雍正四年(1726)起,鄂尔泰开始在滇东北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安巡如“自备鞍马,纠集属夷,为王师前驱”,被改土归流战争的重要将领哈元生赐给“叛产”五百四十亩,昭通镇总兵徐成贞亦授予其“为善最乐”的匾额,而黔抚陈惪荣更是对其赞赏有加。象安巡如一样不但没有受到改流运动的重创,其势力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扩张的情形并不多见,正如其墓碑碑文所称: 然以余所睹,记改土以来,他氏子孙半多衰歇,独公□□,今方兴未艾,岂非凭籍者厚欤![134]

有意思的是,对这样一位恭顺土目与家奴的斗争,官员们的态度却颇为暧昧: 然而夷目、家奴自相携二,只宜从缓化导,不便遽加咸惩。[135]

看来,只要家奴的“抗不遵断”维持在适当的限度内,官员们是可以稍加纵容的。在控诉“叛奴”时,由于安巡如“词涉不检”,震怒不已的贵州总督张广泗甚至打算将其法办,幸得黔抚陈惪荣的解劝才使其躲过一厄。[136]但事态的发展要求官员采取进一步的干预,者厦、白革等纠集了几十户家奴,占据了安巡如的白素寨,情形开始变得严重,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因为威宁毗邻原来的芒部(即清代的镇雄州)、乌蒙(即清代的昭通府)君长国,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威宁土目的许多家奴就是来自这两个地方。官员们相信,者厦等区区二十余户家奴,“敢于负固不服”,除了高山密箐,险阻可恃外,自以为昭通、镇雄的“夷猓巢穴可为退步”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一判断并无差错,者厦等人确实有联络昭通、镇雄的企图。尤令官员们忧虑的是,者厦、白革的叛主行动可能会引起滇黔二省家奴的连锁反应,导致地方“缉事无已”。于是贵州总督张广泗一面奏报朝廷,一面命令该管地方文武官员实行更深程度的干预,酌量派兵解散啸聚家奴。他特别指示,改流前地方辑捕事务原系土目自理,但现在绝不容许他们插手:

现今法纪严明,断不便复令各夷目逞其故智。

由于事关滇、黔两省,所以云南方面亦积极协助办理此事,冲突很快平息,啸聚家奴纷纷投首,态度强硬的者厦则在昭通落网。[137]

威宁州叛奴事件并不是一件轰轰烈烈的大事,但它却蕴涵着相当丰富的信息。主、奴之争是在彝制崩溃、流官政权建立的背景下发生的,它折射出改土归流后土目权势的衰减。官员们无疑想借此机会进一步规定、限制、削弱土目的权力,例如书面保障家奴的权益、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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