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⑻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市办[2012]36号文要求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原件扫描件;
⑼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或者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在资质有效期内需整改的,还应提供相关整改情况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提交申请,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在网上收件;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公示审查意见,需补正的申请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补正,经市、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后在监管平台上上报省厅。
5、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6、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行政审批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7、制作证书。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附件: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4、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 5、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6、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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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报材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绩表.doc 查汇总表.xls 料要求.doc 表.doc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xls 息表.doc
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 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须知
一、 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⑹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经济类型和证书号变更外其他信息的变更,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一体化窗口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式一份):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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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⑸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⑹其它证明材料: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③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社保证明、职称证复印件及个人基本情况和业绩表、业绩证明材料;
④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二、企业遗失补办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部许可资质提供); 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办证书申请;
⑷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三、企业需增加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部许可资质提供); 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份数:
一份 五、办理程序:
企业将变更、增补材料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时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审查通过后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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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doc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doc http://www.jscin.gov.cn/web/showinfo/Moreinfo.aspx?MenuNum=006&categoryNum=00600400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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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1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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