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之研究

2019-03-09 13:33

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研究

贵州省检察院 肖祥云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效率 司法公正

[摘 要] 办案效率是对检察机关件办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和实现法律价值的综合评价。分析研究目前检察实务部门存在办案效率不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和途经对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Keyworeds: Procuratorial-organs legal supervision efficiency fair-judicial

Abstract: The efficiency of handle a case is overall evaluation to quality and efficiency, legal value.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low efficiency of handle a case at present. The principle of high working efficiency has an important momentous current significance and far-reaching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legal supervision uphold fair-judicial, bring about social equality and justice.

效率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特指案件办理与办案资源之间的关系,通常用投入办案的各种费用、办案速度和准确率、办案的社会效益、公众对司法的期望与信赖程度、社会正义的实现及法律目的的实现等综合指标进行评价。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合理配置和利用有效的司法资源是实现办案效率的主要方式。

一、办案效率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办案效率是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统计资料显示:无论是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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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犯罪率总体上都呈上升趋势。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频发,职务犯罪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仍呈易发高发态势,给检察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在检察资源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案件处理量至关重要。只有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和防止案件积压,才能满足社会对惩治犯罪的需求,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办案效率是预防犯罪的必要途径。“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奏,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的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们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些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57页。]

办案效率是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权行使优劣的重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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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检察机关通过执行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只有在法律的执行上比其它执法机关更严格更准确更富有效率,才能担任起法律监督的重任。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必须注重办案效率的提高。

办案效率是防治司法腐败的有效方式。在公正与效率这一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中,效率为公正提供了良好的依托环境。高效率的检察工作,可以消除许多不必要的干扰和阻力,缩短行动与目标之间的距离,有效推动公正的实现。在各种腐败诱因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案件办理的时间越长,滋生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可能性越大。更有甚者,个别办案人员甚至采取拖延的办法使所办理的案件迟迟不能结案,把案件拖黄,把当事人拖垮,以维护不正当利益,实现个人私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办案效率,才能有效避免和防止腐败。

二、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不高的主要表现和原因

影响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原因的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内在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根据不同的考察标准,可得出不同的结论,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一是办案效率观念淡漠,办案效率没有成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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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志。有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效率观念淡漠,只重视办案工作的数量,忽略工作背后的投入;有些检察人员习惯于疲沓拖拉,时间观念差,办事不讲时效,明知在短时间内可以办妥的事情,故意拖延,思想观念上没有紧迫感,考虑个人的得失多,总认为工作是永远也干不完的,何必那么紧张,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二是由于有些检察干警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工作马虎,草率从事,甚至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文过饰非,延误工作。表现为有些检察人员没有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耍特权,刁难群众,不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一些该办的案件故意拖而不办或不及时办理;有些检察人员缺乏钻研业务的精神,不注重学习,知识贫乏,工作中得过且过,不认真研究和解决问题,业务素质不高,直接导致办案效率不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更难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三是有的领导怕担风险,怕负责任,对分管的业务当断不断,层层请示汇报,使决策的速度和指挥的灵敏度大为降低,致使该查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该惩处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惩处,该得到及时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四是受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形形色色不正之风的影响,少数检察人员抵不住诱惑,不能正确处理好“人情关”、“金钱关”,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徇私枉法,通过拖延办案,把当事人拖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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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个人私利。

(二)客观原因。一是由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内设机构之间运作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很难形成办案合力。有的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事时有发生,处理业务时常会相互掣肘,影响工作效率;有的对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的责权不明,工作费时费力,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使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有的责权虽然明确,但怕承担责任而推给他人;有的对上级的指示断章取义,各执一词,对自己或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拖延不办或不尽全力办理。二是检察人事管理制度不尽完善,检察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各项制度存在缺陷,检察人员良莠不齐。检察人事管理仍依照行政管理模式,统得太死,使一些急需的合格人才进来难,不称职的人员出不去,制约了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办案效率低下。三是检察人员办案之外的活动太多,忙于应付各种会议,忙于草拟各种应付式的文件,而真正需要处理的案件被压下或一拖再拖,最后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处理超期办案的问题。四是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保障和装备建设离现代诉讼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目前检察机关的办案装备设施总体来说还比较落后,基层院的办案经费保障更是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提高的瓶颈,一些本该收集和复核的证据不能及时收集与复核,影响了办案的正常进展,降低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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