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保证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批复及理解适用(2)

2019-03-09 13:36

他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为前提的,这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是两种完全不同权利。因此,债务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不影响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该权利产生后并知道可以行使该权利时起算。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不适用。所以即使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按照《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所以不适用于承担了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各保证人之间连带保证责任关系的确定与保证责任的方式之间的关系,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及本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如果各保证人之问的保证责任方式不同,能否构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后或者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时(《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不以先行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为必要。可见,保证责任方式解决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权人的关系,而保证人之间的是连带责任关系还是按份责任关系,解决的是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权人的关系。所以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不影响各确定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不过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对于行使追偿权可能会有影响。 同时存在按份保证和非按份保证时各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如一个100万元的债权上同时存在4个保证。A保证人只对2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保证人对50万元提供担保,C和D保证人担保责任未作限定。C保证人与D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未对保证份额作出规定,因此,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C也可以向D主张就全

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A保证人与B保证人显然对债权人承担按份的保证责任,也即在其保证责任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但A、B两个保证人与C、D两个保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债权人仅向C主张了保证责任,C履行了全部债务,他的追偿权如何?是否可以向A、B行使追偿权?对于A、B和C、D之间的关系,按照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能确定。A、B是按份保证,因此,仅在其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其先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仅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不能对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此担保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21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C、D之间是连带保证,各自都负有对全部债权予以担保的义务,因此,在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仅可以在其已经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C、D之间进行追偿,但对A、B保证人只能在约定的A、B的担保份额内进行追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本文作者吴兆祥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O O二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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