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xuefa.com)与法律人共成长! 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获得公司授权,B错误。
C选项符合《公司法》第49条第5项所规定的“公司经理有权制定公司具体规章”的职权,故正确。
27。[参考答案] D [考点] 公司的解散
[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148条对公司高管人员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只有在高管人员恶意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时,股东才得对其提起诉讼。而本题中,尽管公司董事间相互冲突,但并未有证据表明董事违反了《公司法》上规定的义务,由此可推导A选项内容在正确性上存在疑问。更为关键的是,公司高管人员所负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具有可诉性,也就是不可起诉高管来“履行”这两项义务,从而更可判断出A选项内容不正确。BCD三个选项都涉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本题中,公司的董事在2年多的时间里长期冲突,导致公司经营管理(上市)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情形。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股东在提起解散诉讼的同时又提出清算公司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清算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B错误。《公司法司规定(二)》第3条规定,股东在解散公司诉讼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并且该措施应当以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前提,故C错误。只有D选项的表述符合《公司法司规定(二)》第4条第1款,选D。 28.[参考答案] A
[考点]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
[解析]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的规定,自2003年6月30日之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全体董事人数的1/3,A正确。独立董事中至少包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其余独立董事的资格未有具体的规定,B错误。该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5家上市公司中任职,而非最多再兼任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C错误。根据该规定第3条的第(2)、(3)项,只要独立董事及其亲属持股不超过上述限额,也可以继续任职,D错误。 29.[参考答案] B
[考点]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6)项规定强调子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之非合伙人身份要素,不过似乎并不禁止合伙人同时兼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现象。但从法律体系角度来考查整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可发现,就合伙企业的包括经营管理在内的合伙事务,在由合伙人自己来管理时,称为“执行合伙事务”;而由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来从事时,则只是称为“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并非当然地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现行《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不具有合伙人身份所导致。此外,如果合伙人要自己从事或完成法律中所规定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应完成的任务,则可直接借助于合伙事务执行制度(即第26条),也不必绕弯或降格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综上理由,在现行《合伙企业法》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宜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A错误。B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6)项所规定的一致决,故正确。就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权,仅《合伙企业法》第35条有涉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否享有对外代理合伙企业的权限,均需要合伙企业的“授权”,并不能基于其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之身份而当然地享有代理合伙企业的权限,C错误。
根据该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理可得,合伙企业对第三人作为经营管理人权利的限制也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选项忽略了第三人的善意问题;再者,由上述C选项的分析也可推知,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学法网APP,司考必备!APP store及各大应用市场搜索“学法网”下载
学法网(xuefa.com)与法律人共成长! 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所能享有的代理权,只是一种普通的意定代理权,从而对该种代理权之限制,只需以合法且合适方式告知第三人,即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D错误。 30.[参考答案] A [考点] 有限合伙人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A正确。该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1款第(1)、(3)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而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从而不属于当然退伙的事由,B错误。该法第79条规定,当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因此,即使李军成为植物人,其他合伙人也并不能当然要求其退伙,C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有限合伙人,再结合上述对C选项的分析,当李军成为植物人时,其并不因此丧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此外再依该法第75条,有限合伙企业在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方须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故本案并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情形,D错误。 31.[参考答案] C
[考点] 重整程序的发动;取回权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在满足企业法人重整的条件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A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2条,重整期间是指白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终止之时。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期间之内,B错误。根据第73条第l款,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则·产和营业事务,故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二)》)第2条第<1)项的规定,债务人基于租赁合同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从而在重整期间内该租赁合同已届期时,依《企业破产法》第76条,出租人自然可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返还所出租的房屋,D错误。 32.[参考答案] B
[考点] 汇票的保证;汇票的追索权
[解析)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根据《票据法》第48条,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A错误。根据同法第50条,票据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题中丙、丁二人应当对戊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请求丙、寸·其中任何一人对其承担责任,C错误。根据《票据法》第52条,保证人在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当丁对戊付款后,丁作为票据保证人可向丙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D错误。《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第47条第2款规定,当票据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时,出票日期即视为保证日期,B正确。 33.[参考答案) C
[考点]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解析] 《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股票情况,并持有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有C不符合规定,故选C。 34.[参考答案] B
学法网APP,司考必备!APP store及各大应用市场搜索“学法网”下载
学法网(xuefa.com)与法律人共成长! 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考点]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解析] 本案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属于违约问题,A错误。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3款,此时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虽然该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不行使而消灭,但在保险人不知之情形,则自合同成立后超过2年时该解除权才消灭,本案符合后一情况,故保险人乙仍享有解除权,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8条,在投保人故意未为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不能直接以《保险法》第16条第4、5款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错误。依《保险法》第16条第5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的,仅成立:厂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甲属于故意未告知其做过手术的事实,D错误。 35.[参考答案] A [考点] 公益诉讼
[解析] 应当准确把把握公益诉讼制度与普通民事诉讼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关于管辖,《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沦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B错误。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与调解原则也适用于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C错误。提出公益诉讼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根据《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D错误。 36.[参考答案] A [考点] 回避制度
[解析] 根据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指定辅导用书(以下简称“教材”)第三卷第579页之回避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本题未提出紧急情况,故丙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审理,B错误。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丙是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应当由院长决定,而非审判长决定,c错误。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故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回避决定(通常指驳回申请的决定),只能申请复议,不能上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只有判决和裁定,决定不能上诉,D错误。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本题题干所述意思,可知本题应当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考后有考生提出异议认为,选项A未明确表示时间为法庭辩论终结前,故本题没有正确答案。但根据整题考查思路及意思表述,正确答案应为A。 37.[参考答案] D
[考点] 诉讼标的;诉的分类
[解析] 根据2015年第三卷第594页,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相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恢复原状变更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变更,但诉讼标的依然是发生争议的财产损害赔偿关系,选项A错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干涉其行使处分权,故B错误。本案原告起诉,无论是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都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义务,即符合教材第三卷第594页的“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
学法网APP,司考必备!APP store及各大应用市场搜索“学法网”下载
学法网(xuefa.com)与法律人共成长! 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故C错误,D正确。 38.[参考答案] D
[考点]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 刘某诉陈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刘某为原告,陈某为被告。赵某是刘某的共有人,且不同意出售该商铺,不可能成为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之诉的共同原告,A错误。根据2015年教材第三卷第610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原诉讼的原告,又对抗原诉讼的被告,即他认为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无论谁胜诉,都将损害他的利益,因此,他在参加诉讼中,是将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作为参加诉讼中的被告。赵某行使权利即是诉刘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即赵某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刘某与陈某为被告,B错误,陈某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错误,选项D正确,赵某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即赵某是本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9.[参考答案] B
[考点]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
[解析] 徐某是该中心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转让给李某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际经营者是李某,该中心虽领取有营业执照,但未起字号,不能成为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正确选项为B。
40.[参考答案] A
[考点] 免于证明的事实
[解析] 本题四个选项列举了自认的不同情形,需要考生分清何种情形下产生诉讼上自认的法律效果。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选项A正确,符合法条规定的在答辩状中的对事实的承认。C错误,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能自认。选项D错误,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另外,根据《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故B错误。 41.[参考答案] C
[考点]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解析] 本案属于期间的耽误,即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上诉期间内)没有完成上诉,意味着其丧失了上诉权。但张弟的耽误是出于不可抗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A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决定顺延期限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依职权,B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张弟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内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C正确。有正当理由申请顺延期限的,不是对相关期间的变更,而是对延误的期间的补救,因此选项D错误。
陷阱提示 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因此有考生认为上诉期是不可变期间。但期间因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等原因,则可以申请延展。 42.[参考答案] A
[考点] 调解的相关问题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地
学法网APP,司考必备!APP store及各大应用市场搜索“学法网”下载
学法网(xuefa.com)与法律人共成长! 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检察院对调解书监督方式不止于提出检察建议,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另外,执行程序中,已有执行根据存在,法院不能再进行调解,D错误。
43.[参考答案] C
[考点] 诉讼中止;移送管辖
[解析]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的前提是本案没有管辖权。乙县法院为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享有管辖权,A错误。诉的合并的条件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诉讼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本题中,两个案件程序不一,借款纠纷属于普通程序,宣告死亡:案件属于特别程序,不能合并审理,B错误。选项(: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借款纠纷案的审理需要以宣告死亡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所以要中止诉讼。本案不属于诉讼终结情形,成某被宣告死亡后,需要由其继承人来继续诉讼,选项D错误。 44.[参考答案] A
[考点] 上诉案件的裁判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住房分割请求,属于一审法院漏判,程序上有错误,如果二审中当事人愿意调解则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发回重审,A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增加的遗产分割请求属于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愿意调解则可以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错误。遗产分割的请求要么调解,要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发回重审,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遗产分割请求经当事人同意可由法院一并裁判.但漏判的住房分割请求由于一审法院的过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合意由二审裁判,D错误。 45.[参考答案] D
[考点]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解析] 选项A是个干扰项,以不动产的概念误导考生选择本项,但司法确认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的专属管辖,而是应当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司法确认程序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A错误。选项B以李云长期出差为由,提出由王亮单方申请,这也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单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需要双方合意,共同申请,B错误。司法确认的申请期限为30日,故C错误。同时,司法确认程序有其适用范围,并非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均可确认,即法律对一部分不宜确认的案件范围排除在外,这也是对当事人处分权(尤其是不诚信处分)的限制,根据《民诉解释》第357条规定,D正确。
46.[参考答案] B
学法网APP,司考必备!APP store及各大应用市场搜索“学法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