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选中获得奖励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 国家级奖授予8学分; 2) 省部级奖级授予6学分;
3) 厅级:最高奖级授予4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2学分; 4) 校级:最高奖级授予2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1学分。 第八条 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新、技术开发并获得专利授权者,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申请发明专利成功者,每项授予8学分;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授予5学分;申请成功者每项记3学分;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授予3学分;申请成功者每项记2学分。 第九条 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层次上获奖按最高级别记相应学分,不重复记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重复时应按两项认定的高学分授予。
第十条 我校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会员,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科技类素质拓展活动,经认定后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
1、参加校团委、科协组织实施的小课题研究科研训练计划,所主持项目通过校团委验收者,每项记1学分;
2、参加校内各种科学报告会或开放性学术活动,并按照学校标准格式向校团委提交学术活动记录的,每次记0.5学分,最高累计记2学分;
第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者当年申报资格及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团委。
附件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在我校建立起内容覆盖课堂教学、创新与技能活动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体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本科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校本科生利用课余时间深入社会,开展以社会调查、科技服务、义务支教、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投身地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建设等的实践活动。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除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外,还应获得不低于8个创新与技能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社会实践创新与技能学分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认定:
1、青年志愿者活动(院村挂钩、科技支农、文化下乡、义务支教、一帮一等);
2、暑期社会实践;
3、综合专业实习运用于实践教学之外的实践活动; 4、技能培训; 5、其他方面。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
1、参加国家级青年志愿者活动或获国家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记8学分;
2、参加省部级青年志愿者活动、获省部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记5学分;
3、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院村挂钩”活动。如:科技支农、文艺汇演、咨询辅导、公益劳动等并完成社会实践报告者,每次记0.5学分,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3学分,获校级表彰每次2学分,获院(系)级表彰每次记0.5学分;
4、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有关社会实践论文者,每篇记3学分;在其它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社会实践论文者,每篇记2学分;
5、每学年在寒、暑假校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作品的作者分别记2分、1.5分和1分。 第五条 暑期社会实践:
6、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并上交实践报告者记0.8分;内容,活动意义,活动影响,记1-3分。
7、积极参加由学校集中组织的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表现突出的每次记3分,表现一般的每次记2分;
第六条 综合专业实习运用于实践教学之外的实践活动:
8、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综合专业实习并运用所学知识主动实践,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者每次记1分;
9、在课外短期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社会实践,提交科技论文或调查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院(系)认定者每次记1学分;
第七条 社会实践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评定,由校团委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1)校级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情况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相应的学分;
(2)院级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团工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情况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社会实践创新与技能学分在校团委的审批认可后再进行登记,以便年度统计和毕业时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为使社会实践活动创新与技能学分建设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新生入校时,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本细则,使学生明确创新与技能社会实践学分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便在本科学习阶段遵照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教务处。
附件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
校园文化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提升我校校园文化品位,加强我校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作用,特制定我校本科生创新与技能8学分校园文化活动评分细则。 第二条 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校学生会、各学院团工委、各学院学生分会,大学生艺术团及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报告、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加分。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所涉及的创新与技能8学分根据活动的层次、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加分:
1、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征文、辩论、演讲、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文化竞赛活动者,按以下规定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记6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记5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记4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优秀奖获得者记3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凡参与活动者记2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征文、辩论、演讲、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文化竞赛活动者,按以下规定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记5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记4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记3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优秀奖获得者记2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凡参与活动者记1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参加由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主办的校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校园文化竞赛活动者,按以下规定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记3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记2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 三等奖获得者记1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 凡报名参与活动,并表现积极者记0.5学分。
4、凡参与不同层次的各项演出性、汇报性等活动者,按以下规定申请学分: 参与校级演出性、汇报性等活动者依据表现情况记1—2学分。 参与院级演出性、汇报性等活动者依据表现情况记0.1—1学分。 参与学院分会各部、大学生艺术团各队、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组织的演出汇报等活动者依据表现情况记0.1—0.5学分
5、受学校委派及其他部门委派参加文化交流活动,能够展现我校学子风采者,可酌情申请1—2学分。
第四条 校大学生艺术团的团员及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凡坚持参加本团队的排练演出,根据在艺术团及社团中的表现,经综合考评后成绩优异者每学年记2学分,合格者记1学分;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评定,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1)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文化竞赛活动由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学生会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对应的学分;
(2)院级文化竞赛活动由各学院学生会、团工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学分;
(3)受学校委派及其他部门委派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申请学分者,经校团委、委派部门认可即可;
(4)校大学生艺术团的团员及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由艺术团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评分资格认定,由校团委进行审核。
第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评分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