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施工测量等全部作业的工人、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各部位的土石方填筑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与计量。
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土石方填筑需预留沉降量而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各部位的土石方填筑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与计量。
3)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而指令令予以舍弃或返工挖出的不合格填筑不予进行计量。
4)土石方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行支付计量。
5)土石方填筑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小数。
6.合同支付工程量计量的量测控制
(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果的工程量。施工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的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2)施工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向项目监理部递交验收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项目监理部届时将派出监理量测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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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测量,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施工单位在被知量测成果后3天内,向项目监理部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工程师接受。
(4)土石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对该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监理部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测量工作的进行,测量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测量成果及时报项目监理部,以便项目监理部进行复核。
土石方开挖的合同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量(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
(5)土石方填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着进度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土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及自然沉降后的压实方进行量测。记录和绘制草图计算,并将测量成果报项目监理部核备,并以土方填筑完成后的测量计算方量(按设计的建筑物轮廓线尺寸)为准。所有为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经项目监理部认可。
(7)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已完工工程项目的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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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支付申报控制
(1)项目监理部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的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
(2)施工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部递交合同支付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
(3)项目监理部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请。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结算的。
2)属于计量范围,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有相应的开工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4)由监理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4)施工单位向监理部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码。
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3)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婷(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说明。
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5)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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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认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以下3种。
1)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7)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后的7天内,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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