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许可企业提出申请时,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要求提交的资料只提交《申请书》中“一、企业基本情况”即可。
符合准入条件、通过审查的原许可企业,国家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准予其准入许可。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准入许可,并要求其在一年内符合准入条件。一年限期内符合准入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其准入许可。一年限期满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准入许可。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分类表
二、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 四、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申请书 五、生产和检验能力、设备要求 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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