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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结构部分
26.1.1 基础工程:分3次付款,承台、底板完成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支付结算造价的90%;负2层有梁板完成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支付结算造价的90%;负1层有梁板完成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支付结算造价的90%;
26.1.2 裙房工程:裙房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支付结算造价的90%;
26.1.3 四层以上结构部分:3座塔楼每同步完成5层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支付结算造价的90%;
26.2 建筑部分
26.2.1 四层以上建筑部分:3座塔楼每同步完成10层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支付结算造价的90%;
26.2.2裙房工程:裙房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支付结算造价的90%;
26.2.3 地下室工程: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支付结算造价的90%;
26.3 安装工程预留预埋部分:基础部分完成后,付结算价款80%;地上主体部分15层完成后付结算价款80%;主体封顶、结构验收完成后付结算价款8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结算价款97%。
26.4 措施费用:分3次支付,基础结构完成时,付措施费用的30%;主体封顶完成后,付措施费用的30%;工程竣工交验合格后付至措施费用总额的97% 。 26.5 设计变更、签证、洽商纪录对应的工程价款随以上付款部位同期比例支付。 26.6 维修保证金: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竣工验收后拨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扣留3%的维修保证金,待维修期(竣工2年后)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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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不执行此条。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不执行此条。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不执行此条。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不执行此条。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不执行此条。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不执行此条。
27.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结算数量小于发放领取数量,按浪费数量(即结算数量-发放领取数量)*采购单价计入结算,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减。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用材料应是合格的产品,还要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所使用材料必须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为了便于结算时调整材料价格,承包人在购置主要材料(钢筋、商品砼、直螺纹接头)时,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
(八) 工程变更
29、工程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约定: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供竣工图贰套,完整竣工资料壹套。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不采用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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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此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拖延付款1天按照该拖欠款数额的1?0计算违约金,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不采用此条。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基础施工从处理桩头开始90天内完成、裙房75天内完成、主体工程每7天内完成一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每一阶段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照合同价款1?0承担违约赔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如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无条件对其进行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料、机费用,且承担工期延误损失(每延误1天按合同款1?0计)。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并给工程造成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并处以合同价款的5%0罚款。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 __天津__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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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施工单位为:劳务分包壹级(由承包人提供劳务分包合同正本及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证明各一份)。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费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_无约定。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40.4款。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不采用此条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企业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约定。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两份 46.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四份
47、 补充条款
47.1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管理与结算办法:
1)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14天内,发包人将施工现场水、电移交承包人,由承包
人负责管理并直接向供水供电部门支付水、电费。
2) 发包人直接分包的项目,由分包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用水、用电协议,承包人
向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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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包人现场办公用电,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4) 承包人按照供水供电部门收费价格向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承包人可以向
分包单位加收5%的管理费。 5) 承包人应保证分包单位用水、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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