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方圆泡沫塑料厂年产3500吨聚氨酯软泡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 前 言
1.1项目由来
瑞安市方圆泡沫塑料厂成立于1992年3月,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位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工业区毓蒙路2021号,主要生产并销售聚氨酯海绵。企业于1992年7月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新建年产100吨泡沫塑料(海绵)项目,并由瑞安市东山镇和瑞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随着企业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现有厂房逐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企业竞得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6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瑞安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瑞开发经备[2013]7号文件批准,对该公司实施聚氨酯软泡项目给予备案。本项目位于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横二河以南;围五路以西;围二路以东;东三路以北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11289.5m2,总建筑面积19778.44m2,总投资6932.5万元。本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3500吨聚氨酯软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环保管理部门意见,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保角度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受企业委托,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35号)承担了现场踏勘、污染源现状调查及公众调查等工作,并进行了项目工程分析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并于2014年4月22日通过了专家评审会,我单位在专家审查意见基础上,对环评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该报批稿,提请审批!
1.2项目特点
1、本迁建项目现状为空地,故环境影响来自施工期和营运期。
2、营运期的污染源为集中、固定式污染源,影响范围较小,且影响随距离的增大逐渐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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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评价工作过程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见图1.3-1。
环境影响评价委托1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2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2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阶段
图1.3-1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1.4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来自营运期。其主要环境问题如下: 1、大气环境
主要为项目发泡废气及员工食堂油烟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声环境
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水环境
主要为员工生活废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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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报告书主要结论
瑞安市方圆泡沫塑料厂年产3500吨聚氨酯软泡项目位于瑞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阁巷新区)。项目建设符合瑞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文件规定;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建设项目瑞安市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项目实施将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该项目工艺设备先进、具有一定的清洁生产水平,公众参与符合规范要求。
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只要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认真执行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保管理,确保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达标排放,不会改变环境功能区现状,从环保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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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 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法律、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国务院令第253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国务院令第284号;
(1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10.17),国发(2011)35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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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5),国发[2011]42号;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国发[1996]31号; (1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3),国发[2005]39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国务院令第120号。
(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5.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2008年2号令; (1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3.18),环发[2006]28号; (20)《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9.18),环办[2008]70号;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1.16),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2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23),建设部令第139号; (2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12.25),建设部令第152号; (2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2010.1.11),环发[2010]7号;
(25)《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2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2.16),国务院591号令; (2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颁布,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
2.1.2地方法规规章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9.1),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9.19),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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