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郭翔)专题公开课讲义(2)

2019-03-09 18:18

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注意:①适用的案件类型:②当事人有顺序要求。

05/46.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B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2)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①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②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③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4.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

①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

②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③注意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 (2)一般保证中的被告:

①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强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2/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BC1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 ①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②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因保证合同(包括一般与连带)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 1

“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为一般保证。

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必要共同被告。

5.宣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之诉 《公司法》第22条

(1)宣告无效的条件: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撤销决议的条件: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②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当事人: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4)担保: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5)效果: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06/43.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D

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 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 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

6.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案件

(1)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50、52条

①由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 ②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①通常侵权人,作被告。

②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诉讼。条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09/38.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①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作被告。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被告。

③第三人与管理人作共同被告,条件:第三人侵权,并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0/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

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7.公益诉讼《民诉》第55条

(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3)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

13/35.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06/88.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

2

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BC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六)第三人

1.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民诉》第56条

①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

②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灾区/42.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C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2

原来是BCD。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民诉》第56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原告 本诉 被告 有独三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三之诉的原告)

09/39.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04/41.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C

A.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 C.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04/45.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C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1/97.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①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②撤销权诉讼中,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三。 原告 本诉 被告 无独三 本诉的法律关系 非本诉法律关系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其中:法院通知参加①可以是基于法院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②也可以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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