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2006年5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木材
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安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木材加工企业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生产安全管理。
本导则所称木材加工系指通过刀具破坏木材纤维之间的联系,从而改变木料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的加工工艺过程;木材加工企业是指以原木、次小薪材及其它木质纤维等为原材料的初次加工企业。主要产品有方木、中(高)密度板、胶合板、刨花板(含定向刨花板)、细木工板、复合地板和实木地板等。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三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生
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属火灾危险性丙类,易发生火灾事故。
第四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选址,在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
的前提下,应选在城镇边缘,且地处该地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位于窝风地段。一般情况下,居住区、交通运输和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五条 厂址应处于交通便利,同时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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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厂区用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与外界隔离,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下表1-4的规定:
表
1 木材加工生产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10 12 12 14 14 16 2
表2 木材加工企业室外变、配电站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变压器总油量 防火间距(m) (t) 建筑物、堆场名称 5-10 >10-50 >50 一、二15 级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三 20 级 四 25 级
20 25 25 30 30 35 表3 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产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
距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m) 一、二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10 12
三 级 12 14 四 级 14 16 表4 露天、半露天木材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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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个堆 名称 场的总储量 50~1000 木材(m) 3一、二三 级 级 四 级 10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1001~10000 10001~25000
第七条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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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区布置
第八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包括动力区、贮
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应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管理区、生活
区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第九条 旋切机、削片机、木磨机、吸尘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应与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厂房等单独分开布置。
第十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均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下表5-8的规定:
表5 木材加工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单许层数 层厂房 层厂房 层厂房 和半地一 不 限 级 二 丙 级 三 2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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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的多高室 不 限 800不 限 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500 2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