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木材加工企业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储存物品类别 耐火 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每防每防每防单程库房 多层库房 库高层库房 下室和下防间座库房 火墙间 座库房 火墙间 座库房 火墙间 一、二级 限 丙 三3 级 00 0
不6000 211500 704800 1200 0 1200 404000 ---- 1000 ---- 表7 木材加工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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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 12 14 14 16
表8 木材加工企业室外
变、配电站与厂房、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变压器总油量 防火间距(m) (t) 建筑物、堆场名称 5-10 >10-50 >50 一、二厂房耐火及 等级 库房 级 注:
12 级 三 15 15 20 20 25 a、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吨的燃煤锅炉房可为三级耐火等级;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木材原材料及产品库房可设在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
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分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表6的规定。
c、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
防火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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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d、木材加工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每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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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超过2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可设一个。
e、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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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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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 设在木材原材料或成品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应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科(处、部)长、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及具体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与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生
产责任状;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要与下属部门及生产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生产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应建立以主要领导
为负责人的生产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要覆盖车间、班组,形成整体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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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木材加工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四)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 (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六)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九)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十)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十一)设备保养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十二)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应根据企业使用的设备和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如: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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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板机安全操作规程、压板机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和锅炉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木材加工企业要按照法律的
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木材加
工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电工、电焊工、锅炉操作工、叉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
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规定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企业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上述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要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采取其它相应的生产安全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木材加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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