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76号-下发企业清算申报需求(4)

2019-03-09 18:20

2.2.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以及相关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二)输入信息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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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

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五)特殊操作要求 (六)输出信息

生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第2行信息。 四、关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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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证单书 附表二: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

角分) 负债清偿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清偿金额 损益 行次 项目 (1) (2) (3) (4)=(2)-(3) 1 短期借款 2 交易性金融负债# 3 应付票据 4 应付账款 5 预收账款 6 应付职工薪酬# 7 应付工资* 8 应付福利费* 9 应交税费 10 应付利息 11 应付股利 12 其他应交款* 13 其他应付款 14 预提费用* 1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6 其他流动负债 17 长期借款 18 应付债券 19 长期应付款 20 专项应付款 21 预计负债# 22 其他非流动负债 23 总计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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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以及相关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需先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信息。 (二)输入信息

第2行“清算费用”、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及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根据主表相关项目自动带出,“股东名称”列、“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及“投资额”列根据该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相关项目自动带出,可以修改、删除、增加行次。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 — 19 —

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13.第13行起“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 第13行起“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 第13行起“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16. 第13行起“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行起“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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