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技术毕业论文(3)

2019-03-09 18:30

一起起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伴随着海洋石油运输量的增长和油轮大型化的趋势,船舶溢油成为了各界头疼的问题,尤其是油轮的大型化使得任何一起事故都将对脆弱的海洋生态造成灾难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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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油轮特殊防污要求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一类船队,油轮船队约占世界商船队总吨位的40%。在当今油类海运贸易量大幅增长的同时,重大的海上溢油事故也频频发生,这使沿海国家常常遭受重大的环境危害。这一系列事故同时也促进了国际公约发展的进程。区域性法规对油轮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预见,未来的绿色油轮法规,将在一系列新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对油轮的能效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将全面推进油轮的安全、环保、能效等水平。

2.1 MARPOL公约对油轮防污特殊要求

(一)关于控制操作性污染要求 1.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油控制

除非另有规定外,任何油船不得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油船(机器处所除外)的排放: (1)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2)油船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 (3)油船正在途中航行;

(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

(5)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新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该种货油量得1/30000;

(6)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设施,正在运转。

2)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机器处所(不包括货油泵舱)舱底(不得混有货油残余物)的排放: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2)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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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滤油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转。 上述1)和2)的规定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或不适用于经稀释其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未经处理的油性混合物的排放,并且该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也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2.特殊区域内的排油控制

任何油船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及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是:清洁压载水或专舱压载水,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经处理的机器处所舱底污水(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只要满足下列所有规定 可以排放入海:

(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本附则要求的船滤油设备,正在运转;

(6)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滤油设备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3.例外

上述的排放规定不适用于下属情况:

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 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1)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2)如果传动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

(3)为与特殊的污染事故作斗争以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而需排放含油混合物,必须经拟进行排放地区的管辖政府批准。

(二)结构、设备及其他要求

1.专用压载舱(Segregated ballast tanks----SBT)

载重量20000t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船,载重量30000t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船,军营设置专用压载舱。

2.原油洗舱(crude oil washing-----COW)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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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量20000t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船应装有原油洗舱系统,用于清洗货油舱。装有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必须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并备有一本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原油洗舱系统操作的《操作与设备手册》。如果进行了对原油洗舱系统有影响的变更,则该《操作与设备手册》也应做相应的修订。

3.残油(油泥)

凡4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根据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有足够容量的舱柜,接收按本附则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诸如由于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4.港口接收设备和标准排放接头

各缔约国港口应设置足够的处理船上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接收设备,以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而不致给船舶造成不适当的延误。

所有船舶应备有用于连接岸上接收设备与船上排放管路的标准排放接头。 5.防污染结构

为防止船舶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1992年3月6日通过,1993年7月6日生效的WEPC.52(32),对MARPOL73/78附则I新增了第13F条“防止船舶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该条规定:凡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600~5000载重吨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双层底。

6.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首尖舱内不得载油 150总吨及以上的新油船,不得在港内装载压载水。

如有异常情况或需要载有大量燃油,致使必需在燃油舱中装载不清洁的压载水时,这种压载水应该排入接收设备;或使用上述6.2)规定的设备,并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在特殊区域外得操作性排油的控制要求,并将这一情况记住油类记录簿。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舱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应装载油类。 7.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必须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2 其他法律法规对油轮防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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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虽属美国国内立法,但由于油污损害规定了船东、经营人和光船租船人严格的责任和义务,对油船和其他各类船舶设计和安全设备提出了严格要求,在油污责任与赔偿,油污事件的预防与清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凡在美国海域从事航运的船舶都必须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遵守其规定,因此引起国际航运界的极大关注。

《1990年油污法》对船方规定分为3层,分别是对船员的要求、对液货船航行安全标准的规定、对油船构造和货油系统的要求。

1.对船员的要求:

(1)凡到美国的船舶尤其是液货船,需对发证国的配员、培训、资历和值班标准进行评估。船员发证国的发证标准至少相当于美国法律或美国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能力,否则禁止其入港。油船还要求“原油洗舱(COW)”培训与证书、航行计划及英语能力,必须具备为防止和消除油污行动的应急反应能力。

(2)对船员酗酒和吸毒进行严厉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3)液货船上的持证人或海员,除非紧急情况或训练演习除外,任何24h期间的工作不得超过15h,或在72h期间的工作不得超过36h。

2.对油船构造和货油系统的要求主要有:

(1)油船必须建造成双层底壳体(将液货船划分为5000总吨以下,5000~15000总吨、15000~30000总吨、30000总吨以上四个吨位段,区别船龄等情况给出适用的双层底、双层舷要求);

(2)现有油船在1995改装成具有双层壳(双层底、双层舷),5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到2010年都必须具有双层船壳,否则不得在美国海域航行;在距岸60n mile的美国海湾上的油港的船到2015年也须具有双层船壳;

(3)货油舱必须设置液位和舱内压力检测装置、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4)设置舱内油气回收装置,保证油气不放入大气。

此外我国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并未对油轮作出特殊的结构及相关操作人员技术水平要求。有关情况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中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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