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资料整理(3)

2019-03-09 18:55

②排除妨碍 ③返还财产

④恢复原状

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⑥赔礼道歉 ⑦赔偿损失

11.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从而构成债权

债务关系。

12.无因管理:又可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 七、婚姻家庭法

1.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婚姻家庭法的基础原则:①婚姻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⑤实行计划生育

3. 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4. 婚姻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所必须遵守的程序。我国以经过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为婚姻正

式成立的形式要件。

5. 离婚:在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律途径。 6. 离婚的程序:①协议离婚程序

②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可直接诉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7. 父母子女关系:简称亲子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8. 收养: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9. 扶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

种法律制度。

10.扶养的法律特征:①扶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

八、继承权

1.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力。 2.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②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 处理继承遗产的基本原则:①男女平等原则

②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③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④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⑤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4. 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5.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6.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

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7. 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已经取得了实际继承遗产的权利,而遗产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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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扶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扶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③继承权在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权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分割,该继承人死亡,这时,他的应继承份额应转而由他自己的继承人取得。 8. 遗嘱:被继承人生前所实施的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9. 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 10.有效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①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②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九、人身权

1.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2. 人身权分为:①人格权: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②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

十、诉讼时效

1. 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

益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2. 诉讼时效的种类:①一般诉讼时效 ②特殊诉讼时效

十一、期限

1. 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2. 期限的分类:依静态或动态来表示时间为标准分为期日和期间

第九章

一、刑法的概念等

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S 2. 我国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

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S 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L

二、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1. 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S 2. 犯罪的基本特征:①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Y

3. 犯罪的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S

4.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S 5. 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S

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①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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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

依确定的根据不同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约定期限

L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犯罪都具有

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⑤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7.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S 8.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S 9. 犯罪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①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Y ②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③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0.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

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的目的。 S

11.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故意或过失

故意犯罪:①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②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却未能避免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S 2. 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②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Y ③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④防卫不能过当

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S

4.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Y 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S 2. 构成预备犯必备的要件: ①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Y ②行为人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③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3. 对预备犯的处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Y

4.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S 5. 构成犯罪未遂必备的要件: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Y ②犯罪未能得逞

③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6. 对未遂犯的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Y

7.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S 8. 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①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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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

③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④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②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9.对中止犯的处罚:免除或者减轻 Y

五、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S

2. 构成共同犯罪必备的要件:①犯罪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Y ②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 共同犯罪的形式:①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分:a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L b事先有通某的共同犯罪

②以共同犯罪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分:a一般的共同犯罪

4. 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S 5. 犯罪集团的特征:①人数较多,至少三人以上

六、刑罚

1.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S 2. 刑罚的特征:①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七、刑罚的种类

1. 分为①主刑:a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能超过3年

b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能超过1年 c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高不能超过20年 d无期徒刑: e死刑

②附加刑: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c没收财产

八、刑罚的具体运用

1.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2. 量刑必须遵循的原则: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②以刑法为准绳

3. 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4. 量刑情节分为:①法定情节: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重处处罚、从轻处罚、减

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②酌定情节: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5. 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犯罪分子。

6.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

于故意犯罪而犯应当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7.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8.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

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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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殊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③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④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L ②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③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9.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a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实行吸收原则。

b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数罪并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 c判处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相加原则。

②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

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③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

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 概念 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决的制度。 减刑 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适用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 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1. 适用于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 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 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假释 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 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2. 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 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0.缓刑、减刑、假释:

10.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1.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备注:一定刑期指: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的1/2以上,无期徒刑为10年以上。) (备注:一定的限度指:经过一次或几次判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的不少于10年。) 考验期 1. 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2. 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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