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标明不公开的具体内容,加盖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3、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二)企业标准经复审后,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认为需要修订的,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2、认为需要废止的,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
(三)拟修订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向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原《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一份,原件); 3、原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原件);
4、修订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 5、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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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企业经法定程序更名等非技术指标变更程序 (一)申请
拟变更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向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监督科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4,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原《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一份,原件); 3、原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原件);
4、变更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 5、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资料审查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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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
(三)备案登记
变更的企业标准经审查通过后,报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审批,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应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和变更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加盖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发放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企业。
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到期延续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在标准的有效期内,标准实施单位每年必须报告标准实施情况,省卫生厅对标准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后,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2、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延续备案的,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及时办理延续备案手续。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备案。
(三)拟延续备案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向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监督科提交下列材料:
1、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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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2、原《湖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一份,原件); 3、原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原件);
4、延续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
5、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9、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资料审查和现场验证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科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和标准验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备案申请人补充材料、现场核实、标准验证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备案登记
企业标准经资料审查通过后,报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和到期延续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加盖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七、企业标准注销
(一)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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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2、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
3、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4、企业申请废止的。
(二)省卫生厅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省卫生厅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三)省卫生厅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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